六部门联合印发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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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银监会和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创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支持私人节能
环保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发展改革委发[2020]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办)、生态环境厅、银监局、工商联:
民营节能环保企业是战胜污染的重要力量,在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协调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优化节能环保领域市场经营环境,确保民营企业公平公正参与竞争,促进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
第一,创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开放重点行业市场。在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放开节能环保竞争业务,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各地在推进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和处置、散装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等方面,应充分开放和一视同仁地对待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确保权利、机会和规则的平等。鼓励国有企业和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设立混合所有制公司,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二)继续完善招标机制。倡导质量优先的评标原则,鼓励适度增加技术标权重,防止恶性低价竞争。招标活动中不得设定影响民营企业准入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设定与节能环保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不得设定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绩效门槛。各地不得通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特定企业在投标中寻求竞争优势;不得设置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和资质标准。
(三)积极履行对企业的承诺。各地要信守承诺,积极履行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不要盲目向企业承诺优惠条件。继续深化对私营企业的清欠工作,建立工作台账,通过协商、问题监督、监督检查、跟踪评估等措施逐项进行清理,确保不新增欠款。进一步推动地方和大型国有企业依法履行与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签订的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及时支付账款,除约定支付方式外,不得违背民营企业意愿或以承兑汇票形式延长支付期限。
(4)支持参与短板强弱电项目建设。针对应对COVID-19疫情暴露出的环境基础设施不足,各地应积极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参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项目建设,为疫情的正常防控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完善稳定包容的产业支持政策
(五)鼓励参与重大节能环保项目建设。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治理大气、水、土壤污染,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和处置、城乡黑臭水体整治、工业园区绿色循环改造、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海水(苦咸水)淡化及综合利用、污水资源化利用等。 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工程、化工等工业园区污染控制工程等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申报和审核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专项国债等投资项目时,应平等、公平对待各类企业。在中央预算中,不应限制私营企业违反规定申报,也不应附加额外要求。
(六)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节能节水环保专用设备的企业所得税、合同能源管理、第三方污染控制等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照规定实行便捷的税收优惠方式,方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七)加大对绿色金融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要求纳入业务流程,提高绿色金融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的专业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绿色融资。积极发展绿色信贷,加强国家重大节能环保项目信息沟通,积极加大对合格项目的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统一国内绿色债券的定义标准,发行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拓宽节能环保行业信用增级途径,积极探索纳入能源使用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特许收费权等。纳入融资性质押担保的范围。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应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严格防范盲目提高杠杆率。针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资金链存在的问题,各地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搭建沟通平台,推动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基金和国有资本积极参与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的救助,合理化解股权质押风险。各地要按照遵纪守法的原则,积极扶持核心技术先进、长远发展前景好、但经营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帮助其渡过难关。
第三,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提升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加大对民营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独立或联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重点R&D计划支持的绿色技术R&D项目。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如果对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规定或与科研人员没有约定,则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固定价格投资等方式转化职务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发明人或R&D团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选择一批重点环保技术创新成果的民营企业支持转化和应用,引导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地方风险投资基金等。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的重点技术创新和改造。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在绿色技术领域率先或参与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九)推进商业模式创新。鼓励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进一步创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根据用能单位特点采用能源托管、节能量保证、融资租赁等新商业模式,推动服务内容由单一设备提供向流程性节能改造、区域能效提升扩展。以钢铁、冶金、建材、电镀、化工、印染等行业企业和园区为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推行按效付费机制,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推动环保企业服务水平提升。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参与生态环境导向开发模式创新。
标题:六部门联合印发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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