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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环保风暴来袭,企业家们要如何做呢?这12个自查能救命!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01 19:54: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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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许多省市都推出了环保检查员,工业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环保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本文梳理了工业企业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参考价值。

一、江西省派驻六个区市的六名环保检查员:

为持续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和“回望”反馈问题、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反污染等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经省委、省政府批准,6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被派往九江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伊春市和吉安市开展“回望”工作。目前,省级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员已经进驻到位。检查组每天从8: 00到20: 00接到举报电话。

江西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局巡视员已在九江市派驻20天。在驻站期间(2019年12月13日~ 2020年1月1日),设立了专用值班电话:0792-8989116和专用邮政信箱:九江a034。第二届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局巡视员进入萍乡市需要20天。在驻站期间(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31日),将设立一个特别值班电话号码:0799-6335799,以及一个特别邮箱:萍乡市邮政信箱a009。第三届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局巡视员进入新余市需要20天。在布点期间(2019年12月13日~ 2020年1月1日),将设立一个专用值班电话号码:0790-6739681和一个专用邮政信箱:新余市邮政信箱a002。第四届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局巡视员进入鹰潭市需要20天。进驻期间(2019年12月14日~ 2020年1月2日),将在鹰潭市设立一个专用值班电话:0701-6231179和一个专用邮政信箱:a006。第五届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局巡视员进入宜春市需要20天。驻站期间(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31日),接报电话为0795-3197399,专用邮政信箱为江西省宜春市016号。第六届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局巡视员进驻吉安市20天。在居住期间(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31日),设立了信访电话:0796-8231067,并设立了专门的邮政信箱:吉安市邮政信箱a007。检查组接受报告的时间为每天8: 00 ~ 20: 00

二、河北省开展了第二轮由省委、省政府派驻的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员:

11月15日至12月15日,他们在石家庄市、邢台市和邯郸市进行了第二轮由省委、省政府派驻的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员。

按照“坚定性、针对性、精确性、辅助性、规范性”的总体要求,督察员将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优质发展为目标,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监督与协助相结合,突出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任务,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三是河南省启动了“三分散”污染治理专项督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扎实做好“三分散”污染治理工作,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条例》,经河南省委、省政府批准,201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全省组织开展了“三分散”污染治理专项督察。重点监督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实施,对“散污染”企业的动态清理,散煤处理和散尘污染的防治,秋冬季大气污染的综合治理,以及省委、省政府2018年涉及“三散”问题整改落实的环境保护监督。

11月14日,各市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督察整改情况,回应社会关注,加强社会监督。截至目前,每个城市共完成或基本完成1003项整治任务,涉及空气、水、土壤、“分散污染”企业整治等方面。

环境风暴继续袭击!企业家应该做什么来拯救自己?今天,边肖给你提供了企业自我检查和自我拯救的12种方式的统计数据。

首先,检查你家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是否已经完成。

否则,这被称为未经批准的建筑。等待你的是罚款和停产。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准的,将擅自开工建设。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016年修订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或者未遵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况和危害后果,将项目总投资增加百分之一以上,减少百分之五以下。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通过修订上述法律,新的《环境保护法》和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限期补办手续”的要求。关于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部2016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适用《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61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环法函[2016]6号)对“新法实施前擅自开工项目的法律适用”作了相关说明。进一步补充意见如下:(1)建设项目在2015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在2015年1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此后仍在建设中的,由立案调查的环保部门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61条进行处罚,而不是在修改前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限期补办手续”的行政命令。(二)建设项目在2016年9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或者在2016年9月1日以前已经开工建设,此后仍在建设中的,立案调查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不再根据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限期补办手续”的行政命令。


第二,检查你家的环保“三同时”验收。

否则,它属于未经检查的长期投资,所以等待罚款。新《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在新的《环境保护法》中,并未明确“三同时”设施能否在通过验收测试后投入生产或使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环评不需要被接受!新《环境保护法》没有对“三同时”验收作出特别规定,而是提出“防治污染的设施应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为今后整合环保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留有余地。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今后,我们可以考虑将“三同时”验收与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结合起来。对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可以将“三同时”验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对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可按《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三同时”验收。综上所述,完整的企业项目环保程序应是“三同时”环保验收。


三、检查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污染物排放量是否超标。

污染物总量和污染物浓度是有区别的。例如,对于同一种污水,污染物总量是指该污水每年排放的污染物质量(通常是指重量),而污染物浓度是指该污水中所含有害成分的浓度。对于污水,一般测量指标有:ph、codcr、bod5、氨氮、总磷等。;具体来说,如果某一污水年排放的分解污染物(codcrx吨)的技术术语指标可以用上述概念来解释,那么控制污染物总量是避免污水过量排放的另一种方式,即原污染浓度超标,不允许排放,但经过大量清水稀释后,检测不会超标,因此不会受到环保的处罚,但控制污染物总量可以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老板们,检查一下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是否没有超标,但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标。然后迅速检查是否核总量减少,或生产能力增加?

第四,检查在线显示器,看看平均每日数据是否超过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9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当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无法正常采集和传输数据时,应及时修复并向环境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采用人工监控方式提交数据。记住,不要篡改监控数据。有一种罪行叫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专门惩罚这种罪行。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或者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检查你的污染控制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和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这是你的选择,你!高额罚款在等着你,环境保护局会一直邀请你喝茶。

六、检查您的危险废物是否依法处置。

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或者向无营业执照或超出营业执照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委托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如果你的危险废物已经达到一定的吨位或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请律师告诉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许你应该请律师为你辩护。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吨位或司法解释的影响,不要大意。罚款和行政拘留仍然可以存在,也许它会受到惩罚。建议您建立一个危险废物标准化管理的标准体系,并遵循该体系的各项内容。

七、检查是否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计划已经归档了吗!

做个记录,做个练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可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环境保护法》第4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否则,你会受到惩罚!制定应急预案,快速演练,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控制影响,做好善后工作。

八、检查是否按时完成年度排污申报工作。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登记项目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39条、《实施细则》第8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1条、第59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4条、《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防治条例》第6条、第26条、《开敞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你也会受到惩罚。另外,检查一下你是否有排污许可证!你知道的。

九、检查你单位是否已提交环境统计资料。

环境统计信息是指能够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粗略描述环境资源和环境质量、环境管理水平和控制能力的计量信息。环境统计的范围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以及其他相关的环境保护事项。环境统计的类型包括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这不是开玩笑,不仅要报道,还要如实报道。你知道信用评估吗?一旦被列入黑名单,投标、贷款等。都不见了。别怪我没告诉你。

十、检查是否有拖欠、拖欠、拒缴排污费的行为。

自2018年1月1日起,中国第一部《绿色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开始实施。过去,环境保护部门对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音征收排污费,但现在税务部门征收环境保护税。别说我没警告过你。税务部门可以一个一个地对待你。

十一、检查你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信息不公开或不按规定公开、公开不规范、不及时、内容不真实的,环保部门已做好调查取证、立案处罚等工作。,要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我想知道你的部队是否会是最早到达的。另外,公众也在盯着你。如果您的家庭是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和环境保护部于6月12日签署了《联合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合作协议》,这将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义务,履行环保责任。我建议你也知道这件事。

12.最后,检查你的单位是否有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是否有专人负责。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采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或管理技术,有效控制企业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否则,你的老板将首当其冲承受事故!如果相关单位不能从中吸取教训,问责的力度只会加强,而不会减弱!


标题:多省环保风暴来袭,企业家们要如何做呢?这12个自查能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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