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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发布(附全文)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05 21:44: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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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布了《青海省城市黑臭水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到2019年底,全面深入巩固地市级以上城市黑臭水治理成果,西宁市和海东市城市建成区不再出现新的黑臭水。到2020年底,首都所在市县建成区的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将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将显著提高,从而实现城市黑臭水处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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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如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黑臭水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程健[2019]11号

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防治黑臭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8日

青海省城市黑臭水处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坚决打好城市黑臭水处理攻坚战,有效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建设和谐宜居的城市水生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城市黑臭水处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程健[2018]10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四个脚踏实地”的重大要求,认真落实省委“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为反污染斗争奠定坚实基础, 着眼于人民日益增长的改善生活的需求,着眼于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加大防治力度。 加快完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不足,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全面巩固城市黑臭水处理成果,推进城市水体的长期清理,确保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不再出现新的黑臭水体,城市水环境和水生态得到显著改善,普通百姓有一个干净的岸和浅浅的鱼,为建设一个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新青海做出贡献。

(2)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系统治理。结合自然环境特征、水体特征、黑臭诱因和早期治理效果,从实际出发,遵循污染控制规律,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的关系,注重源头污染控制和长效机制落实,统筹政策,系统治理。

多元治理和共同努力。全面实施河长制和湖长制,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城市黑臭水处理体系,上下紧密配合、衔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黑臭水处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评估。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标本兼治,不仅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实现消除黑臭水体的目标,而且通过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导致黑臭水体的相关环境问题。

质量令人满意,结果可靠。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确保黑臭水体的治理效果符合群众的切身感受,赢得群众的满意。对于黑臭现象的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后,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名单,并继续监督控制。

(3)主要目标。截至2019年底,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治理成果得到全面深入巩固,西宁、海东城市建成区无新的黑臭水体。到2020年底,首都所在市县建成区的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将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将显著提高,从而实现城市黑臭水处理的目标。

二、巩固治理成果,防止新增城市黑臭水体

(一)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提高质量和效率。为了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应加强污水收集,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和破损修复,全面推进城中村、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推进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在近期内难以覆盖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条件建造分布式污水处理设施。在已经完成地下公用设施隧道施工的区域,将同时实施排水管以进入地下公用设施隧道。科学建设沿河截污管道,将截污的生活污水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集中统一处理达标排放。有序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全面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未接入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的新建住宅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应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建设。到2020年,西宁市和海东市建成区将基本实现生活污水的完全收集和处理,其他城市和县城的生活污水处理率将分别达到95%和85%以上。(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参加,西宁、海东、格尔木、德令哈、玉树和各州政府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下列需要由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的,不再列名)

(二)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在市(县)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排放污水。所有超标或总量超标的排污单位将被限制生产或停产整顿。工业污水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殊排放限值的应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新建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生物降解废水(具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以及相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对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连的现有工业废水进行调查,评估其对出水水质的影响,若出水不能稳定达标,应限期整改。工业园区应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废水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和收集。禁止偷窃和泄露。进入园区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应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省生态和环境部牵头,省工业和信息技术部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发展部参与)

(三)有效削减溢流污染。科学选择城市排水体制,降雨量200mm以上的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原则上实行雨污分流。因地制宜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截留与调蓄的污水应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或进行快速净化处理后排放。全面推进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稳步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进行海绵化改造建设,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逐步降低污染物入水体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标题:《青海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发布(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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