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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发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0 13:08: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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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发布了《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因此,该方案将适用于所有环境因素,如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和生物因素,如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以及由上述因素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文档全文:

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直单位和人民团体: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9日

(这篇文章公开发表)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破坏责任人补偿制度。建立责任明确、渠道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补偿充分、恢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环境价值与损害责任并重的社会氛围,逐步建立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推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创建美丽的中国“江西模式”,全面推进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的江西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立足我省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由易到难,稳步有序进行。鼓励各地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根据需要,对法律未规定的具体问题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是有价值的,损害是有责任的。体现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价值,督促赔偿义务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无法修复的,应当实施货币补偿,以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积极协商和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和评估,编制修复方案,并积极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协商不成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和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促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破坏调查、评价和评估以及修复方案编制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

——典型示范、协调联动。围绕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恢复制度改革,建立跨部门综合协调联动机制,通过示范和经验总结,积极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3)工作目标。

2018年,全省将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重点是建立制度、夯实基础、做好准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方式等。一是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相应的评估专业机构,同时开展案例实践。

2019年,通过案例实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得到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持续开展。评估评估机制和补偿机制不断完善,违法成本大幅增加,形成了环境宝贵、损害负责的社会氛围。

2020年,全省将初步建立责任明确、渠道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补偿到位、有效恢复、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制化。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中的“生态环境破坏”是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变化,以及由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生一次以上大型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二)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三)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案件,有损害生态环境的;

(四)其他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的。

该计划不适用于人身伤害和个人及集体财产损失的索赔。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损害造成的实际损失,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赔偿范围为:

1 .生态环境破坏应急费用,包括应急监测、调查和污染清除费用;

2.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包括补偿调查、评估评估、修复方案制定、第三方监督、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3.生态环境破坏成本,包括生态环境恢复过程中服务功能的丧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破坏造成的损失成本;

4.生态环境恢复成本;

5.其他应当补偿的费用。

(二)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全额支付。现行民法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对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相关规定的,应当执行相应规定。

(3)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和管辖范围。根据国务院授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是省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

省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管辖范围为:

标题:《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发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28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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