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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0 16:08: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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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合肥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日前出台,旨在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详情如下: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8]1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合肥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月12日

合肥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2017]91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使用监督管理。

农村家庭生活、种植和零星畜禽养殖的单独和分散排放污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运河、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水的排污口,以下简称入河排污口。

本办法所称新建,是指首次建设或使用入河排污口,并使用不具备排污功能或被废弃的排污口;改造是指现有排污口向河流排放位置和排放方式的重大改变;扩建是指提高现有排污口向河流的排污能力。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入河排污口的设置。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的最严格规定,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水资源管理的部门,下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设立入河排污口应当分类分级审批。

(一)依法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手续,向河道内设置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手续,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但需要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经其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四)依法无需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也无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由省水利厅或河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在南淝河、排河、何世礼河、杭埠河、丰乐河、玉溪河、白石天河、赵贺河、滁河的干流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经市水务局审批。在其他河流(河段)和湖泊中,向河道内的排污口应当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国家或省对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向河流设置排污口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向河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或者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当根据具体要求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

不需要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依法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第八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

(二)建设项目基础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前款所称对水功能区的明显轻微影响,是指水功能区(水域)进入河流的污染物总量没有明显增加,对水功能区(水域)的水质、其他用水者的权益以及水生态系统的平衡没有影响。不在水功能保护区或其他重要敏感水域,不存在事故风险。

第九条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无需另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或者水资源论证报告。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该工程建设申请和工程建设对防洪的影响评价,以及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其论证的内容进行审查,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标题:合肥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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