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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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近日发布了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2月6日
亳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查明我市污染源,有效减少和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染普[201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办秘[2017]29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了解全市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掌握区域、流域和行业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治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做出综合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a)普查时间。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期间数据为2017年数据。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是全市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污染控制设施、移动污染源及其他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的目标是生产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工业部门的所有工业活动单位。调查可能与天然放射性核素有关的关键行业和加工业活动中的放射性污染源。
登记和调查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产业集群)。
2.农业污染源。人口普查涵盖种植、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
3.家庭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居民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和城镇排入河(湖)的城市污水排放口以及城乡居民的能源利用和生活污水的产生和排放。
4.集中污染控制设施。普查对象是集中处理和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5.移动信号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建筑机械、农业机械和其他非道路移动机械。
(3)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信息、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污染设施、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处理、排放和综合利用(包括排放口、排放方式、排放目的地等信息)。),各种污染控制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氨、汞、镉、铅、铬和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清单进行分类和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的生产活动、秸秆生产、处置和资源利用、化肥、农药和塑料薄膜的使用、畜禽养殖企业和农户的基本信息、污染控制和粪便资源化利用纳入登记调查。
废水污染物: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增加的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中的氨、种植中的氨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3.家庭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污染控制、城乡居民能源利用、城市市区、县乡镇城市河流(湖泊)排污口、城乡居民给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天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4.集中污染控制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二次污染物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天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和砷。
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焚烧残渣和焚烧设施飞灰等的产生、储存和处置。
5.移动信号源。各类移动源的数量及生产和污水排放的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以及某些类型移动源的二氧化硫排放。
三、普查技术路线
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普查报告制度、技术规范和各种污染源的污染物核算方法开展普查工作。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标题:安徽省亳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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