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环保类这些收费不得向企业要了!但还要承担这些费用、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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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这些费用”的企业说再见!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决定》主要对现行法规做了三处修改:
要求之一是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技术评估的明确审批、备案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保部门推进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经理李克强
2017年7月16日
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依法审查或者审查后未获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之日起60日内和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价,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价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或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方自批准之日起5年后开工建设的,应当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批。
标题:国务院:环保类这些收费不得向企业要了!但还要承担这些费用、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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