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企资讯网”是一个为企业发展提供多元化服务的综合类网站 致力于中国中小领域的网络技术服务网站,是以资讯为基础,商务为平台,金融为支撑,企业信息化服务为核心的企业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主页 > 展会 > 贵州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实施环境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实施环境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4 14:32:33阅读:

本篇文章2284字,读完约6分钟

近日,贵州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实施环境信用修复相关事宜的通知》,详细介绍了环境信用修复的概念、环境信用修复的条件、环境信用修复的程序以及信用修复后黑名单管理的时限。全文如下: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环境信用恢复的通知

市(州)环保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桂安新区环保局、仁怀市和威宁县环保局:

为建立和完善信守承诺和失信惩罚相结合的制度,加快环境保护的社会诚信建设,引导企业改善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建立有利于自我矫正和积极康复的社会激励和关怀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诚信联合激励和诚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信用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29号),现就环境信用修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信用修复的概念

环境信用修复是指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环境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处罚后,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纠正不值得信赖的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消除不良影响。经单位或个人申请,并经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批准后,联合处罚的有效期缩短

二、环境信用修复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相关信息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企业(或个人)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完成有效整改,并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二)自愿信用承诺;

(三)向发布黑名单信息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申请环境信用修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约定信用修复:

(一)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的;

(二)私自设置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方式逃避监督排放、倾倒和处置污染物的;

(三)已发生大量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群体性事件;

(四)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配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情节严重的;

(五)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

(六)机动车环境影响评价、监测、环境检测等服务机构在机动车环境影响评价、社会检测、环境检测中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帮助业主骗取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

(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机构故意异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的;

(八)相关环保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在技术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不应给予信用修复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

三、环境信用修复程序

(1)应用。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环境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报告积极改善环境行为和完成有效整改的情况,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和不可信行为整改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验证。受理环境信用恢复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指定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环境信用恢复的单位(或个人)关于积极改善环境行为、完成有效整改的报告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受理环境信用恢复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

(3)承诺。申请环境信用修复的单位(或个人)自愿做出信用承诺,并向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提供合法、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严格遵守国家和贵州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如遇环境保护违规和失信,自愿接受处罚和约束,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宣传。公布黑名单信息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5)实施。公示期间,发布黑名单信息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未收到可能影响信用修复决定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信用修复决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缩短黑名单管理期限。

四.信用修复后黑名单管理的持续时间

环境信用修复,申请环境信用修复的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事人是否首次犯罪或累犯,当事人对纠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效果等。应综合考虑,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应相应缩短至六个月零一年。环境信用修复信息同时进入环境信用数据库。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黑名单管理期限缩短至一年。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罚款的;

2.当事人的违法(或不可信)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社会影响的;

3.机动车环境影响评价、监测、环境检验等服务机构在机动车环境影响评价、社会检测和环境检验中不负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半年以上整改。

4.当事人积极纠正违法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时并取得明显效果;

5.其他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认为可以修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黑名单管理期限缩短至半年。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罚款的;

2.当事人的违法(或不可信)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社会影响,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社会影响显著轻微的;

3.机动车环境影响评价、监测、环境检验等服务机构在机动车环境影响评价、社会检测和环境检验中不负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半年以下整改。

4.当事人积极纠正违法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时并取得明显效果;

5.其他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认为可以修复的。

2017年9月1日

标题:贵州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实施环境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通知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31317.html

免责声明:名企网汇集了全球知名企业的最新资讯,本站的部分内容以及文章引用的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名企资讯网小编将予以删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