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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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的要求,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提出了专业意见,并指导了全国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相关专家接受了记者关于《意见》相关内容的专访。
问:《意见》发表的背景和意义?
回答
环境污染控制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控制模式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以下简称国办69号文件),对实施第三方治理提出了总体指导和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第三方治理模式,提出实施第三方治理的专业意见,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8月发布了《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问:中国在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方面进行了哪些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回答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期阶段,它以其高效、低成本的特点,带来了新的解决方案,满足了各地污染治理的需求。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在脱硫脱硝、废水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垃圾处理、环境修复等领域出现了一批典型的第三方处理案例。大部分地区集中在城市环境公共设施,如供水和固体废物处理,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环境恢复领域。水务、垃圾焚烧等公共设施较早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以bot模式为主。随着ppp模式的兴起,环境修复领域的第三方治理和环境绩效支付模式日益受到青睐。在工业领域,发电厂的除尘、脱硫和脱氮、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空气监测、固体废物处理和个体企业的第三方处理也发展迅速。目前,农村污水处理领域的第三方处理模式也正在积极探索和实践。
目前,第三方治理实践的创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政策层面,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各种环境标准不断完善,各种环境保护政策相继出台;二是在技术层面,国内外各种实用环保技术不断涌现,整体装备水平为高端、智能化、系统化、模块化、高效低能耗。internet plus和大数据技术更加环保。带来了创新;第三,在服务层面,它已经从过去的单一盈利模式转变为多元化的创新模式,如政府购买服务、利益置换和面向市场的技术。此外,通过环保供应方的改革,推动了环保规划、环境评估、信息中介、调查运营、咨询服务、环境恢复、宣传推广、环境监测,甚至环境危机公关、环境租赁等各方面的第三方服务,极大地拓展了环境服务领域,延伸了产业链;第四,在管理层面,通过第三方治理明确了政府责任、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环境服务单位的绩效责任。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访谈、环境监察员、环境诉讼、环境警察甚至环境法院,建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责任调查和赔偿制度,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在投融资层面,一方面,在政府加大绿色金融投资的同时,民间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政府公共设施建设,建立了多元化的环保投资渠道;第六,在社会合作层面,全民的环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公众在环境保护规模前充分发挥了社会监督的作用。政府部门协作明显加强,环保、农业、水利、城管、国土、公安等部门联动,环境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问:《意见》应该关注哪些问题?
回答
从行业情况来看,目前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积极性较高。但是,由于一些地区政策法规滞后,制度机制不完善,污水处理企业的反应不一,在选择第三方治理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责任不明确。根据新《环境保护法》,污染者应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第三方处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实践中,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何界定责任缺乏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污水处理单位和第三方处理单位的责任界定不清,容易导致责任和义务的忽视、问题甚至合谋。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的职能不明确。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观念和职能转变缓慢,无法找到推进第三方治理的功能定位。他们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只注重经济利益而不注重环境公共服务,不能充分履行制定规则、监督规则实施和提供服务的职能。
第三,缺乏第三方服务的市场环境。要实现环境第三方治理,必须具备契约精神、市场经济环境和法治意识。目前,在实践中,政府和企业不履行合同、违约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工程招标中,民营企业难以参与,服务质量差。
第四,行业不规范。中国不断推进权力下放,取消第三方治理的门槛。然而,第三方治理企业技术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市场契约精神,容易导致恶意竞争、欺诈、违约和非法获利,影响环境治理的有效性。
第五,行业信息缺乏。目前,由于缺乏对第三方处理行业的指导以及信息的整合、应用和披露,使得污水处理单位在选择第三方处理进行污染控制时,很难获得完整、准确的第三方处理企业信息。
第六,没有建立完善合理的价格机制和制度规则。目前,还没有完善合理的反映成本效益的收费机制。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政府注重形式,忽略了利润机制、价格形成机制、收费保障机制、价格调整机制、按质定价等机制的建立,依赖财政补贴等传统手段,忽视市场手段。此外,环境服务环境的细化、效果评价和责任界定等规则仍然缺乏,制度和规则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实施。
问:你认为《意见》的亮点是什么?
回答
该《意见》有许多创新和突破,可以概括如下:
一是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和第三方治理责任。《意见》提出,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污染治理,依据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签订的环境服务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第三方治理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如第三方治理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意见》特别提出,在环境污染治理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领域,政府作为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时,因排污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导致环境污染,政府可依据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排污单位追责。
标题:《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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