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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民政府印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建立排污权市场机制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8 11:22: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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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认为,到2020年,要探索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的补偿试点和多元化的补偿机制,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漠、水流、耕地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全覆盖。

具体文件如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自治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和内蒙古视察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正确处理促进发展与保护生态的关系,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区的要求,“内蒙古要大胆先行,积极推进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和改革”,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坚持维权与强化责任相结合,建立受益人支付和保护人获得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坚持试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建立各领域生态补偿机制;坚持完善制度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建立生态补偿运行保障机制。

(3)目标要求。到2020年,森林、草原、湿地、沙漠、水流、耕地等重点区域和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实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探索建立跨区域、跨流域补偿试点,初步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使内蒙古更蓝、更绿、更清,努力打造祖国北疆美丽景观。

二.重点领域

(4)森林。全面完成林地和森林红线的划定。积极争取将退耕还林、防护林、重点地区绿化等公益林建设成果纳入国家公益林范围;继续完善自治区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扩大地方公益林补偿面积,并根据自治区财力适时调整补偿标准,力争将全区所有公益林逐步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补偿范围。全面停止天然林的商业采伐,对停止采伐给予全部补贴。鼓励各地区通过招标选择经营公司完成造林、管护等生产任务;条件成熟时,消防等服务将纳入政府采购服务范围。积极推进大兴安岭原始林区国家公园建设。(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负责)

(5)草原。全面完成基本草原划定任务,制定全区基本草原分布图,加快草原红线划定工作。积极实施草原承包权工作,建立健全草原承包经营机制。继续实施和完善分阶段禁牧、休牧、分区轮牧、草畜平衡制度、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和草原生态监测评价制度。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16-2020)》,合理调整禁牧和草畜平衡面积,制定相对公平合理的兑现标准。稳步推进草畜实验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草畜实验区。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无畜户和贫困户充实到当地草原管理和保护公益性岗位,探索建立政府购买草原管理和保护等服务。积极争取将部分草原面积较大的县(市、区)纳入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加大对人工饲草场、舍棚和入侵毒草的治理力度,制定自治区退牧还草补贴兑现标准。(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和发展改革委负责)

(6)湿地。完成湿地红线的划定。稳步推进乌梁素海等退耕还林试点,积极推进内蒙古黄河流域湿地纳入实施范围。稳步实施鄂尔多斯鸥湖和呼伦湖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力争将土牧集、惠河、达利尔、阿鲁科尔沁等国家湿地自然保护区纳入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联邦市级以上的所有重要湿地都被划入空生态保护红线。支持联合市县湿地自然保护区提升为自治区湿地自然保护区。各级湿地应当建立和完善保护管理制度。探索重点湿地综合管理工作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城镇化建设加大湿地生态移民力度。(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环保厅负责)

标题:内蒙古人民政府印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建立排污权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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