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财政部: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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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清理和规范企业存款是推进分散化、一体化管理和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下发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保证金清算和规范工作。
关于开展企业融资融券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运行[2016]355号
清理和规范企业存款是推进分散化、一体化管理和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全国企业存款清算规范化问题通知如下:
首先,清理规范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设立后,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证金、抵押保证金、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均纳入本清理规范范围。
(2)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的相关要求进行清理和规范。
(3)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支付的保险和担保资金不在本次清理监管范围内。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存款项目将被取消。
(二)国家明令取消或暂停的存款项目,应严格落实到位,不得以更名继续收费。
(3)对于已到期或符合归还条件的存款,应颠倒归还时间表,限期归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
(四)对于事后加强监管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立保证金项目。
(五)整合管理功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证金项目,统一支付标准,避免多重执法、重复执法和过度执法。
(六)设立保证金的法律法规发生调整的,保证金的名称、支付方式、支付限额和返还期限应当根据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及时更新和规范。
(七)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存款支付标准,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第三,清理达标措施
(一)开展自查和清理。根据上述原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立的各类企业存款进行全面自查和合法性审查,制止各种向企业收取存款的违法行为,并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企业存款的建议。
(二)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上报自查清理情况和拟保留的企业相关保证金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取标准、收取程序、返还时间、法律责任等)。)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并抄送财政部。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汇总形成名单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将在门户网站、公共媒体和支付场所向公众公开名单中与本地区、本部门相关的保证金信息;不得收取清单外的保证金。今后,所有新设立的与企业相关的融资项目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
(3)创新和完善管理方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等措施,逐步取代现行的企业关联保证金管理制度,从而做好政策过渡,降低企业的制度交易成本。创新企业保证金支付方式,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支付比例(金额);适度扩大银行担保的适用范围,逐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四)严格资金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财经纪律,坚决制止挪用保证金等违法行为。
第四,组织保障
(a)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企业融资融券业务标准化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加强了政策引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抓好落实,共同努力,共同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工业和财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的规范的企业存款清算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工作机制的作用,减轻各级企业负担,加强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今年第四季度,联席会议将清理和规范企业关联保证金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并报告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各级工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融资融券的监督检查,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加强对企业融资政策和目录的宣传和解释,充分发挥全社会的监督作用,营造关心和支持清理规范工作、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2016年10月28日
标题:工信部+财政部: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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