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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23 10:41: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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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长期以来,在城市建设中,存在着“重地面轻地下”和“重工程手段轻自然手段”的偏向。城市排水采用“以排水为导向”的模式,忽视了城市生态系统应具备的吸收、渗透、储存和净化功能。城市排水设施标准低、容量不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内涝和初期雨水地表径流污染问题。海绵城市建设旨在改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减少城市内涝,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6月6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全省将全面采取“渗透、滞蓄、净化、利用、排水”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就地吸收利用70%以上的降雨。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省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提高思想认识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收、渗透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累、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的城市建设模式。建设海绵城市有利于减少城市地表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利用,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扩大公共产品的有效投资。这是转变城市建设方式、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海绵城市的意义,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第二,明确目标和要求

(1)一般要求。按照“系统管理、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整体建设”的原则,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推进海绵城市整体建设和改造,加强城市雨水径流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对降雨的积累、渗透和自然净化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加强城市防洪、排水和自然净化

(二)建设目标。结合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城市排水防涝基础和应急管理能力要求,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综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70%以上的降雨被当地吸收利用。到2020年,20%以上的城市建成区达到目标要求,10%以上的县城建成区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80%以上的城市建成区达到目标要求,30%以上的县城建成区达到目标要求。

第三,加强规划和领导

(a)科学规划。省辖市县(市)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完善各类相关城市规划。以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刚性控制指标,综合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确定控制单元,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体系,确定区域排放量。省辖市、省辖县(市)和其他县(市、区)应分别于2016年10月底和2017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如果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就要把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道路交通、园林绿地、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中;已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道路交通、园林绿地、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进行修订,并纳入总体规划实施。各种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补充和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的内容。

(二)严格执行计划。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如建筑物和社区的雨水收集和利用、透水面积、蓝线的划定和保护,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城市开发建设前后雨水径流的特征基本一致。将海绵城相关工程措施作为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的重点审查内容,将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纳入建设监理范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有序推进建设

全省所有新城区、产业集群、园区、开发区、新单位和社区都要按照海绵城市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老城区应结合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旧住宅区改造、公园绿地建设、道路改造等,积极推进海绵城市项目建设。促进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的明显提高,有效减少径流污染,有效利用雨水资源,有效改善水环境,从而达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积水、水体无黑臭、缓解热岛效应的效果。各省辖市和各省辖县(市)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实施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和项目库,统筹推进海绵城市项目建设。

(一)推进海绵生态水系建设。严格执行蓝线管理规定,科学确定城市水系保护和改造规划,确保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加快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科学安排和建设雨水储存设施,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消除积水区。为加强水系连通性,严禁随意占用填埋水体,逐步改造渠化河流,修复受损水系。

加强滨水绿色廊道建设,实施岸坡生态治理,建设海绵生态水系。加强城市河流综合整治,逐步消除黑臭水体,改善河流水质,通过雨污分流、源头控制和截污、河道疏浚和补水等措施,提高调蓄排洪能力。全省各省、市、县(市)将于2016年底前完成建成区的污水截流和管理工作,建成一个以上的海绵型生态水系;2017年底前,40%的合流管网将实现雨污分流改造;到2020年底,建成区雨污分流基本实现,主要河流生态改造基本完成。

(二)推进海绵绿地系统建设。城市绿地系统是一个重要的海绵,因此海绵绿地系统的建设应被视为创建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的重要内容。在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设计中,应把绿网、水网和路网有机地结合起来,把竖向设计工作作为一个整体来做。在满足景观和娱乐功能的基础上,考虑雨水储存和净化等生态功能,并尽可能为周边地区提供雨水滞留和缓释空室。

公园绿地应建设小型和微型湿地、雨水花园、凹地绿地、草沟、植被缓冲区、雨水湿地、雨水池、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因地制宜,增强公园绿地储存和净化雨水的能力。充分利用雨水资源作为绿化喷灌和景观用水。所有新建的公园和绿地应符合海绵城市的标准。现有绿地系统应按照海绵城市的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单位和居住区绿地年改造量不低于现有绿地的10%,公园绿地年改造量不低于现有绿地的20%。2016年底前,省级城市应建设一个以上的海绵绿地示范工程和城市绿道示范工程,县级城市应建设一个以上的海绵绿地示范工程。

(三)推进海绵道路和广场建设。改变道路和广场建设的排水方式,变快速集水为局部吸收,提高城市道路和广场对雨水的渗透、滞蓄能力。道路径流可通过路缘改造、植草沟和溢流口等方式引至绿地空室。新建和大修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和绿化带应根据当地情况建设集雨绿地。非机动车车道、人行道、广场和停车场应当铺设水。城市广场应采用下沉式布局,并配套建设雨水储存设施。应结合道路拓宽、路面大修和广场功能改善,有计划地积极推进现有道路和广场的海绵改造。在新建城区的硬化地面中,透水地面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

(四)推进海绵型社区和单位建设。建筑和社区是海绵城市建设的基础。建筑设计和社区规划和建设应尽量减少对自然表面的干扰,保持表面的自然排水系统,并减少不透水面积的比例。协调屋顶、广场、道路、绿地、水系和排水系统之间的联系,最大限度地利用雨水资源。

积极推进屋顶绿化,住宅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采用透水路面,规划在住宅绿地和景观水体中建设凹地绿地、雨水花园和湿地等集雨绿地,并提供配套蓄水设施,收集雨水用于绿化灌溉、景观补水和道路保洁。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区、单位和校园应当配备雨水利用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各类新建住宅小区庭院单元、各类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必须落实海绵型城市建设要求。

旧住宅小区改造应考虑海绵城市建设和排水设施能力建设的技术要求。鼓励工矿企业和工厂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透水路面,建设集雨绿地和雨水储存利用设施。

(五)开展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省辖市和省辖县(市)应在2016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划定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明确年度建设目标和任务,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各项工程建设。原则上,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大城市、5000万至1000万的中等城市和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面积分别不小于30平方公里、15平方公里和5平方公里。到2020年,各示范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峰值径流控制、径流污染控制和雨水资源化利用等指标将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的标准要求。

V.加强措施,确保

(a)加强组织领导。省直属市县(市)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领导部门,细化任务分工,科学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政城管、园林、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气象、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作联动,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工作。

(二)提高政策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组织制定本省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导则,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各地要修订和完善城市水系、公园绿地、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等相关管理制度。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和实施培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的政策理论和实践操作水平。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意义,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创新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协调土地出让收入等财政资金,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投入;在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考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省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各地要创新建设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进ppp模式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应用。通过区域化、流域化推进海绵城市项目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或组建企业集团或金融资本财团,通过总承包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制定海绵城项目ppp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和标准,加强合同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实行绩效工资。各地要制定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和支持单位(校区)和社区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和改造。

(四)搞好典型示范。组织海绵城市建设试点,探索和总结海绵城市建设的经验、技术和标准,为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示范。推进海绵生态水系、海绵城市公园绿地、海绵单位社区、海绵道路广场等项目建设。省财政连续三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试点城市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省级试点城市的申报、组织管理、评估和验收。

(e)加强目标评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办法,并定期评估工作进展。修订完善河南省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城市、节水型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创建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标题:河南省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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