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从曲折过程品出多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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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19时45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庭审判长林宣布“休庭”,随后响亮的槌棒在法庭上回荡。同一天下午,经过近五个小时的紧张审理,合议庭当庭裁定驳回江苏泰兴金辉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月5日,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5)沈敏字第1366号、(2015)沈敏字第1366-1号、(2015)沈敏字第1366-2号民事裁定。
至此,时间跨度为5年的废酸倾倒案和时间跨度为3年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从中级人民法院到达最高人民法院,引起了众多媒体、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得到了解决。
台州市环境保护联合会针对6家提供危险废物的源头企业提出了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普通案件,不仅使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成为一件危险的事情,而且因污染损害赔偿金额达1.6亿元,被贴上了“环境公益诉讼高价案”的标签。
本案无意中创造了许多“第一”或“第一”,这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中取得了里程碑式的突破。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标志性案例,它注定会被载入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史册,也注定会在未来甚至几年内被反复提及和研究。
谁会因为偷废酸而起诉?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江苏省泰兴市长隆公司、金辉公司等6家泰兴经济开发区化工产品生产企业,以每吨1元的价格向泰州姜钟贸易公司等4家单位“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盐酸和硫酸2.6万吨,并补贴姜钟贸易公司每吨20元至100元的运输费用。
当时,这些副产品酸没有市场,姜钟贸易公司不准备出售,但早就想到了“处理”的坏主意。
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和能力的姜钟贸易公司,用罐车将废酸从企业运至码头,然后用管道将废酸注入靠河停泊的危险品运输船舶,再用已做手脚的运输船舶将废酸窃取至如泰运河和古马干河,然后流入长江,造成严重的水污染。
这是故意的,而且它是如此的隐蔽以至于很长时间都没有被发现。2012年冬天,泰兴当地人终于发现了这一罪行,并向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同年12月19日,江苏卫视根据群众报道和深度访谈,播出了“泰兴疯狂罐车行业废酸偷长江多年”的新闻。
不良行为曝光后,泰兴市环境监测人员循迹深入调查,并与当地公安部门合作,抓获10多名犯罪嫌疑人。经过审讯和进一步调查,有关企业和姜钟贸易公司非法处理副产品酸的问题终于被揭露。
该事件被多家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当地检察机关的关注。2013年春节后,时任泰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的周率队到泰兴指导办案。
鉴于环境案件往往涉及刑事、民事、渎职等。,办案指导小组确定了“三检合一”的思想,即同时做好三件事:一是监督泰兴市公安部门严格依法办案;二是查明案件中行政人员是否有失职行为;第三,除了14个直接倾倒者的刑事责任外,还应调查6个提供酸源的化工企业的民事责任。
对于前两项,进展非常顺利。
——2014年8月13日,泰兴市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戴伟国、姚学元等14人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5年6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至41万元,追回非法所得1009.0419万元,上缴国库,没收涉案危险品运输车5辆、危险品运输船1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泰兴地方海事局泰兴海事所副所长程青、泰兴海事所副所长周蓉在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泰兴市人民法院认定,两人都犯有环境监管失职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关于第三项的执行,即民事赔偿部分,最初由相关人员拟定的方案是与企业协商,而不是在诉讼中要求赔偿。
企业如何履行赔偿责任?泰兴市检察院以前没有处理过类似的情况,所以向泰州市检察院请示。而后者在这方面也没有经验,所以他们干脆找台州市环保局来讨论一下。台州环保局也是没有经验的,所以大家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在案件刑事部分的处理过程中,具有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正常处理倾倒废酸需要3660多万元。台州市环保局计划就此金额与相关企业协商。
既然是谈判,那就必须有一个游戏和一个妥协。经过反复权衡,台州市环保局和检察院负责人认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依据仍然不够充分,如果不协商索赔,就会陷入被动局面。
经过反复考虑和权衡,台州市环保局和检察院最终决定不与企业谈判,而是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由于媒体曝光日期为2014年12月19日,“台州12.19环境公益诉讼案”得名。
我们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谁会起诉?
在当时的情况下,检察院和环保局似乎是不合适的。根据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番酝酿,2014年2月25日,台州市环境保护联合会经批准正式成立,台州市环保局副局长童宁兼任秘书长兼法定代表人。
本案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讼主体资格的焦点是一审被告的代理人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
然而,第三级法院不支持被告的观点。法官们认为,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生效到新的《环境保护法》生效这段时间,不应说台州市环境保护联合会成立了半年,即使成立才一个星期,即使在成立当天就提起了这一公益诉讼,也符合当时的法律。
起诉与一审:在探索中前进
台州市环保局在提起这一环境公益诉讼时非常谨慎。诉讼前,不仅与六家被告企业所在地泰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了沟通,还询问了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得到了一致支持。
2014年8月4日,台州市环境保护联合会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立案。
考虑到本案有六家被告企业,六家企业及其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阵容强大,而原告只有一人,原告的负责人和代理人一起只有三人。为了表明检察机关坚决支持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鲜明态度,检察官作为一种支持检察官出庭表达意见的方式应运而生,从而加大了起诉的力度。这不仅是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也是中国的一项创举。
一审时,时任泰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的陈等三位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在法庭上发表了意见。在二审中,参照一审的做法,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也出庭发表了意见。后来,我国许多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都借鉴了这一做法。
相关部门确定诉讼标的,即确定本案的赔偿金额,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
在处理本案刑事部分的过程中,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经过评估,认为本案虚拟治疗费用超过3660万元。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评价与评估的若干意见》和《环境污染损害量计算推荐方法》(第一版),污染修复费用由受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性乘以一定倍数确定。
废酸倾倒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标准为三类水,根据比较,虚拟处理费用应乘以4.5-6倍。按虚拟治疗费用3660万元的4.5倍计算,最终确定为1.6亿元以上。根据6家企业的废酸倾倒量,江苏长隆农药有限公司的赔偿金额最高,超过8500万元。
1.6亿元是天价。虽然赔偿金额是有计算依据的,但在审判中仍应考虑可能产生的后果,特别是社会稳定,如涉案企业是否会破产?破产后该怎么办?这会影响本地就业和社会稳定吗?如果有影响,如何妥善处理?因此,在开庭前,办案人员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全面的破产风险评估,并对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设想,取得了政府部门的一致意见。
法院很少在法庭上对可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宣判,但通常选择在其他日子宣判。由于台州市检察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台州市环境保护联合会事先做了充分准备,本案立案后很快进入诉讼快车道。
2014年9月10日,经过整整10个小时的审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布了审理结果。在一审中,涉案的6家企业获得了超过1.6亿元的赔偿,环境损害评估费用为10万元。
第二次试验:谨慎和创新
长隆、金辉、施美康、神龙、福安、振清等六家企业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意见不一。长隆等两家公司在法庭上表示不满,并决定上诉;福安和肇庆表示服从判决,没有上诉;还有两家公司尚未在法庭上做出决定,称他们将在讨论后做出决定。随后,长隆等四家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四家企业的上诉后,为慎重起见,高级法院院长和许前飞法官亲自担任二审审判长。
2014年12月4日下午,二审首次开庭。经过四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和激烈辩论,第二次审判无法在当天结束。
2014年12月16日上午,许前飞法官主持了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的第二次庭审。
二审至二审期间,许前飞带领江苏省高级法院合议庭到泰兴市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考察,并分别召开了企业和政府人员座谈会,讨论改进生产工艺和回收副产酸的可能性。然而,二审的二审尚未在法庭上宣布。
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6家企业赔偿金额的判决,责令6家企业赔偿环境恢复费160,666,745.11元,承担环境损害评估和案件受理费,但调整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同时,还调整了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支付方式。一审时,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案件只收取了50元的受理费,该费用由涉案的6家企业承担。二审中,江苏省高院向四家企业收取民事案件受理费947,298.28元,并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为973,651.72元,由六家企业按比例分摊。
被众多专家誉为“魔笔”的司法创新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第四项:“如长隆公司、金辉公司、世美康公司、神龙公司、福安公司、振清公司能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通过技术改造回收副产品酸,且在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守法证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资资金审计报告,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40%。 配额内的免赔额。"
在这句话中,六个演绎条件被严格而细致地定义。该判决允许污染企业以环境保护技术改造成本抵消补偿金额,旨在引导和鼓励企业及时进行技术改造,体现了恢复性司法和预防性司法的理念。
六家企业对这一判断有不同的理解。二审判决生效后,三家企业积极履行了全部判决内容。
获得最高赔偿金额的长隆公司认为,从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二审判决符合其自身的发展目标。为此,长隆公司从源头上解决了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投资4700多万元进行了副产品酸回收等环保项目,并通过验收投入运行。
金辉公司认为二审判决是“干涉企业自主经营权”。后来,金辉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将这一观点作为七大焦点问题之一,并将其纳入审前会议和再审审理。
诉讼被提交到最高法院
2015年5月8日,一审被告之一金辉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组成五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审查。再审审查期间,施美康公司和昌隆公司先后申请再审,但于2016年1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并获批准。
1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召开预审会议,对金辉公司的再审申请和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答辩意见进行澄清,组织双方交换证据,总结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
1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就金辉公司再审申请组织了公开审理,庭审调查和辩论同时进行。与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相比,这次听证会确实“座无虚席”,一些NPC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监督员、有关环境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大学生、企业代表等等。挤满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根据前一天下午举行的预审会议,在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合议庭将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七个方面:
第一,二审判决认定台州市环境保护联合会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二、二审判决认定金辉公司出售副产酸并对古马干河和鲁泰运河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是否充分;第三,二审判决是否判令金辉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是否充分;第四,二审判决是否认定金辉公司倾倒的副产品酸量为5460.18吨是有事实依据的;五、二审判决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保合格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资基金审计报告,裁定金辉公司扣除40%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否会侵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第六,北京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对当地其他污染企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否会减轻金辉公司的责任;第七,二审判决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由于一审至二审时间跨度较长,环境保护部与本案审理相关的文件发生了变化。2014年10月24日,在本案一审和二审之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推荐办法》(第二版),明确第一版从第二版发布之日起正式废止。因此,本案涉及的部分企业和代理人认为,赔偿金额应当按照第二版法重新计算,而不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废止的第一版法。在1月21日下午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中,这也是一个需要更多时间的焦点问题。
作为一名环境政策法规工作者和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评估试点项目的参与者,作者介绍了两个版本的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的差异,并指出两个版本关于虚拟处理费用计算方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使第二个版本用于重新计算,结果也是一样的。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研究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的文章“有证据进行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中也持有同样的观点。
1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了再审公开听证会。经过近五个小时的审讯和激烈辩论,合议庭支持台州市环保局,并在法庭上裁定金辉公司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该案例的价值远远超出了当前的结果
就此次环境公益诉讼而言,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取得了胜利,但作为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的童宁似乎一点也不高兴,因为生态环境毕竟已经遭到破坏,修复起来并不容易,涉案各方的许多家庭也受到了影响。
更重要的是,本案涉及的六家企业中只有三家履行了判决。如何促使其他三家企业尽快履行有效的判决,如何使用赔偿,经受历史的考验,这些都必须向公众解释。
1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当庭裁定金辉公司再审申请被驳回、休庭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委托代理人、江苏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军主动与金辉公司代理人、北京时代九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兵打招呼握手。赵兵意味深长地叹了口气,这一次企业终于脚踏实地了。从一审后二审上诉到申请再审,企业已经用尽了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所有自我救济的可能性。作为诉讼代理人,赵兵也尽可能地反映了企业的诉求,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迄今为止,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被众多媒体和专家冠以“史无前例”、“里程碑式”和“样本案件”的标签,终于走过了所有的法律审判程序。从这个角度来看,尘埃已经落定。
但是,这件被媒体和专家贴上标签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真的尘埃落定了吗?我认为,本案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环境保护部、民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之前进行的一审和二审。它在许多方面都具有不可忽视的破冰意义和探索价值,必将成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史上最具影响力的诉讼之一。
随着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的出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日趋完善;随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增多,环境公益组织在起诉和庭审中的经验日益丰富。或许回顾过去,本案在诉讼请求、受理、审判等方面都不尽完善。因此,在未来的日子里,专家和媒体仍会提出这个案例,并作为样本进行研究。
从这个角度来看,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远未了结。
最高法院再审裁决结果
被告之一“金辉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因之一是江苏省高级法院改变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要求其安排资金,进行污染治理技术改造,侵犯了企业自主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进行了再审,当庭裁定金辉公司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明确认定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不仅没有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而且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起到了指导作用,引导污染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承担起企业环保责任。
台州高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别涛案)分析
台州“高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审视整个案例有以下几点值得学习:
1.环境保护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最大的亮点无疑在于原告身份的特殊性。台州市环境保护联合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被法院受理并胜诉。在本案中,环境保护组织胜诉,这必将增强其他环境保护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信心。
2.人民法院是开明的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不仅对法律表现出严格的态度,而且表现出高度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一审和二审判决不仅支持环保组织,而且通过教育提高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
3.人民检察院支持该诉讼
泰州市和江苏省检察院作为配套检察机关,分别在一审和二审中出庭,明确表态支持环保组织维护环境公益。这不仅是对环保组织的有力支持,也是对非法企业的特殊冲击,传达了环保非常积极的正面能量。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
本案中,泰兴市、泰州市和江苏省环保部门及其下属监测机构给予了大力支持,特别是在水质监测和基地认定方面的协助,也为其他地方环保部门配合司法机构处理类似诉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5.专业机构的有效参与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环境监测站提供了样本数据,环境科学学会也提供了关于评估和评价性质的技术报告。此外,该大学环境教授还被特别聘请为专家助理提供技术援助,并出庭解释环境生态学中的技术问题。这些做法完全符合环境案件的技术特征,也体现了环境司法的专业特征。
6.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的标准化
环境被污染破坏后,对损害评估和修复费用的分析是高度专业化和不确定的。这就要求环境损害评估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该案的成功结案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相关损害评估的标准化。
7.环境破坏的代价必须是威慑性的
在此案中,法院责令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支付1.6亿元的环境恢复费,这必将对其他企业形成强大的威慑。
8.补偿资金的管理方法需要改进
根据本案终审判决,赔偿资金主要用于直接污染水体的修复,其余部分纳入法院指定的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区域环境治理。这表明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制度。
9.实现补偿金额的方法是创新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确认了污染企业应缴纳高额环境修复基金,还精心设计了其具体实施办法。这样,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实施环保技术改造,从而有效降低环境风险。
10.应尽可能全面地适用法律责任的形式
本案经公众报道和媒体报道后,环保部门及时进行了调查,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14名企业负责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环保组织起诉后,它下令支付1.6亿元的环境恢复基金。这不仅是对非法企业的严厉惩罚,也是对其他企业的严重警告。
标题: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从曲折过程品出多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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