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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遴选环保“领跑者” 将给予适当政策支持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10-22 16:12: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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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网站,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一把手”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根据“计划”,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奖励政策,对环保“带头人”给予荣誉奖励和适当的政策支持。鼓励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环保“领军人物”,为环保“领军人物”创造更好的市场/空间。

环境保护的“领导者”是指在可比范围内,在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方面成绩和效果最高的产品,即环境性能最高的产品。环境保护“龙头”制度的实施,对于激发市场主体节能减排的内生动力,促进环境绩效的持续改善,加快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指出,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建立环境保护“领导者”制度,通过表彰先进、鼓励政策、提高标准,促进了环境管理模式从“底线约束”向“底线约束”和“先进驱动”的转变。制定环保“领军人物”指标,公布环保“领军人物”名单,树立先进典型,给予环保“领军人物”适当的政策激励,引导全社会向环保“领军人物”学习,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建议书》提出了环境保护“领导者”的基本要求,他们应考虑产品的环境影响、市场规模、环境保护潜力、技术发展趋势、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环境保护检测能力等。,并面临空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污染源。选择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相关产品和环境标准完善、环保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实施环保“龙头”

附件: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一把手”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鸣[2015]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钟发[2015]12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我们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25日


环境保护“领导者”制度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的“领导者”是指在可比范围内,在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方面成绩和效果最高的产品,即环境性能最高的产品。环境保护“龙头”制度的实施,对于激发市场主体节能减排的内生动力,促进环境绩效的持续改善,加快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钟发〔2015〕12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思路

建立环境保护“领导者”制度,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表彰先进、鼓励政策、提高标准,推动环境管理模式从“底线约束”向“底线约束”和“先进驱动”转变。制定环保“领军人物”指标,公布环保“领军人物”名单,树立先进典型,给予环保“领军人物”适当的政策激励,引导全社会向环保“领军人物”学习,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二、环境保护“领导者”的基本要求

考虑环境影响、市场规模、环保潜力、技术发展趋势、相关环保标准和规范、环保检测能力等。面对空气、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的源头削减,选择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相关产品和环境标准完善、环保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实施环保“龙头”制度,并逐步推广到其他产品。具体要求:

(1)产品的环保水平必须达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标准,是同类可比产品中环保性能领先的产品。

(二)实施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注重产品的环保设计,采用高效清洁生产技术,达到国际先进的清洁生产水平,在整个生命周期内降低污染排放。

(3)产品为批量生产产品,性能优良,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在过去一年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该品牌的不合格产品。

(4)生产企业为中国大陆独立法人,质量管理体系完整,供货体系健全,售后服务能力良好,并承诺“龙头”产品将在主流销售渠道正常供货。

第三,环境保护“带头人”的选拔和释放

环保“带头人”的评选和发布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每年评选和发布一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分工,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了环保“带头人”名单,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布了相关具体要求。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愿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等方式确定环保“带头人”名单。

环保“领袖”标志由第三方机构委托收集设计,按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入围产品的制造商可以在产品的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环保“leader”标志,在品牌推广和产品营销中使用环保“leader”标志。严禁伪造或冒用环保“领导”标志,严禁利用环保“领导”标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标准的动态更新机制。

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领先”指标和现行环境保护标准的动态更新机制。根据行业环保现状、清洁生产技术的发展、市场环保水平的变化等。,建立环保“龙头”指标的动态更新机制,不断提高环保“龙头”指标的要求。将环境保护“领先”指标与现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相衔接,促进现有环境保护标准的及时完善。

(二)加强管理。

定期发布环保“龙头”产品清单和环保“龙头”清单,为环保树立标杆。加强对第三方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环境保护“领导者”的认定过程客观公正。环境保护“领导者”称号实行动态更新管理。进行跟踪调查,对不符合环保“龙头”条件的,如产品质量不合格或非法排污,将予以撤销和曝光。

(三)完善激励政策。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奖励政策,对环境保护“带头人”给予荣誉奖励和适当的政策支持。鼓励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环保“领军人物”,为环保“领军人物”创造更好的市场/空间。

(4)加强宣传推广。

通过公共张贴、政府网站和大众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实施环境保护“领导者”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扩大该制度的影响。利用电视、网络、图书、期刊、报纸等大众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表彰大会、推介会等形式,宣传环保“带头人”,树立标杆,发扬榜样,表彰先进,为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

标题:四部门联合遴选环保“领跑者” 将给予适当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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