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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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和污水泵站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地下公用隧道施工试点等。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通过奖励和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按照规定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给予优惠支持。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专项资金偿还现有债务。
洛鸣[2015]201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财政局、建设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城市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海绵城市和地下公用隧道工程建设,建设城市生态空房,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1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发展部
2015年6月1日
附件: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城市管网建设、城市地下空机房、城市排水防涝和水生态修复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进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一)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和污水泵站建设;
(2)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
(3)地下公用隧道的试点建设;
(4)城市生态建设/建设きだよ 0需要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应当根据不同的支持事项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
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和污水泵站建设,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奖励相关地区。
对于海绵城、地下公用隧道建设等试点示范项目,将通过竞争性评估确定支持范围,并在支持期间安排奖励资金。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重点支持领域,组织地方申报,并对各地申报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地方财政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和资金负担;
(二)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落实工作任务。
第九条专项资金以奖励和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按照规定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给予优惠支持。
第十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估办法,组织实施地方绩效评估,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奖优罚劣。奖励那些绩效评估结果良好并达到既定目标的人员;对于绩效考核结果不佳、达不到既定目标的,建立退出机制,收回中央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专项资金偿还现有债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23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蔡健[2011]266号)同时废止。
标题:财政部发布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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