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环境法治新常态需落实四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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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新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这部被专家学者解释为历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的历史欠账越来越多,环境与民生保障、环境与经济发展、环境与社会进步的矛盾日益突出。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体现了基于中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的重码污染控制思想。为解决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强化环境保护理念,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明确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加大打击环境犯罪的力度。它是依法治国在环境领域的体现,是建设依法治理环境新常态的保障。
为了深入贯彻和全面推进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实现环境法治的新常态,笔者认为当前必须落实好四项责任。
履行政府的主要职责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享有高质量的环境质量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的责任是提供这一公共产品,并保证实现这一基本权利。作为环境的守护者,政府能否有效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直接关系到环境质量。
在基层环保工作中,一些基层政府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他们认为环境保护工作应该由相应的部门负责,无权调查处理,监督责任难以落实。特别是在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时,片面理解发展是重中之重,环境保护是部门责任,注重发展容易出成绩,而注重环境保护会影响一段时间的发展速度。
转变观念是落实主要职责的前提。各级政府要率先全面实施新《环境保护法》,切实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要摸清区域环境基础,全面掌握区域环境现状。编制本级政府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将环境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有处理辖区内突出环境问题的目标、计划和措施。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并增加其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要肩负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力度等责任。,把环境保护的责任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
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是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措施。宣传工作是增强人们环境意识的重要手段。新形势下做好环境宣传是环境保护的坚实基础。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普及,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环境保护氛围。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平台,积极探索环境宣传的新途径,切实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
监督体系的延伸是落实主体责任的保证。完善和拓展监管体系是确保环境安全的有效途径。建立环境污染防治体系,制定防治计划,加强防治演练;建立环境监管体系,并将监管体系有效延伸至村级组织和各企业;有必要在基层政府中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以完善监督体系,确保责任到位、责任到人,真正把环境监督工作落实到位。
落实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主要责任
企事业单位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是环境污染的主要生产者。自然,他们应该是环境污染预防、控制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他们也是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目标。生产经营者必须牢固树立环境保护主体意识,增强环境责任和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的研究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必要条件。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诸多内容,尤其是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日常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顿、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如果你不认真研究新的法律,不清楚这些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很可能会因为违反环境而面临破产的后果。
树立环境成本观念是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保证。生产经营者必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树立环境成本的观念,这不仅是经济责任,也是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在过去的实践中,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环境成本意识淡薄,将环境成本无限期地转嫁给社会、政府和子孙后代,这是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
树立依法生产经营的理念是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力支撑。高质量的自然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目标,而以破坏自然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些环境危害不能由一代人来承担,而后代需要支付账单,这是人们不同意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和要求。法律的目的不仅是使违法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处罚,而且要求每个生产者和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增强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不仅是法律的初衷,也是社会道德的要求。
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土资源、水利、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治理进行监督管理。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环境监管的内容,拓展了环境监管的职责,增强了环境监管的能力,构建了现代环境监管的新格局。
在新《环境保护法》中,各职能部门实施环境监管的方式由原来的管理型转变为执法型,有效地改变了以往对环境违法行为手段少、技术硬的困境。监督方式的转变要求监督部门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掌握法律赋予的新手段,不断增强程序和证据意识,进一步提高办案能力,适应环境监督新常态的要求。
监督标准的转变是落实监督责任的切入点。在新的《环境保护法》中,监管标准发生了新的变化。监管职能部门应将以往总量控制的环境监管模式转变为以环境质量为重点的环境总量和环境质量双重控制的监管模式。为什么一年一度的减排是有效的,而群众总是对当前的环境状况不满意?由于总排放量的减少仍处于防御状态,尽管它抵消了新的污染物数量,但并未显示出区域环境质量的显著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公众感知是判断环境质量的最直接标准。新形势下,环境监管职能部门必须以总量和质量双重控制为要求,关注群众直接感受到的环境问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形成以环境质量促总量减排、以总量控制促经济转型的联动机制。
各部门各司其职,是落实监管责任的支撑点。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职责,加强相互协调与合作,积极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构建大规模环境保护格局。面对新形势,加强研究分析,共同提出建议。对于水、气、土污染控制,应加强联合防治,提高控制效果。同时,将以往的应急管理转变为防控管理,将事后处置转变为事前预防,从源头和制度上提高环境事故的防控效果。
履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各级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环境权益,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及对这些权利的诉求。同时,明确了环境义务的具体内容,充分体现了人人享有环境权益、人人有责任保护环境的内涵,对促进群众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参与环境保护发挥了巨大作用。
全社会应该从我做起,形成保护环境的共识。从环境污染的现状来看,主要原因是我们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了解不够,环境污染往往是由长期的生活习惯造成的。随着物质条件的不断改善和生活方式的丰富,消费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我们必须从改善我们保护环境的观念和改变我们的生活习惯开始。
在新形势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必然会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每个公民都是环境保护的主体,保护环境应该是每个公民的自觉行为。只有当公民自觉行动时,整个社会才能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趋势。值此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之际,我们期待全社会形成学习、守法和保护法律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美丽的中国做出贡献。
作者是浙江省阜阳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标题:构筑环境法治新常态需落实四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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