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条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今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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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青海省第一次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
《条例》共7章76条,明确规定了青海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主体、规划建设、保护治理、保障机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青海省是我国高原草地、林地和湿地的重要分布区,其生态功能在全国具有战略地位。长期以来,生态立省一直是青海发展的基本理念。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青海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部署,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在没有上级法律可循的情况下,独立开展了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工作。经过半年的调查论证、征求意见、调整修改,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条例》指导思想明确、结构合理、内容完善,符合国家有关安排和青海省实际。
在青海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与会代表对《条例》草案的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公众参与生态文明机制、群众利益保护、生态文化建设、授权制定配套法规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最终形成了《条例》。
《条例》是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的自治性、开创性立法,为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持。
标题:青海出台条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今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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