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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铁腕治违法 罚到违法企业不敢“侥幸”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11-14 16:24: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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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环境保护部通报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四项配套措施,并建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日常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和停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等措施。对非法排污“零容忍”和严惩非法企业的“组合拳”一个接一个地打出,环保之剑利刃未出鞘-

1月8日,环境保护部通知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四项配套措施。作为实施新《环境保护法》54项配套措施的一部分,从今年1月1日起与新《环境保护法》一起实施的4项配套措施,将有助于各级环保部门落实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

四项配套措施是《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日常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办法》、《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诸如每日罚款、扣押和拘留、限制生产、暂停生产和整顿等措施使新的《环境保护法》成为一把具有巨大杀伤力的剑。但是,由于日常处罚、查封和扣押都是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利平认为,出台这四项配套措施,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污染主体环保责任的迫切需要。

对非法企业的惩罚不是“幸运的”

曹利平介绍说,四项配套措施中适用情况的细化和实施程序的设计都贯彻了加重处罚的思想,即污染者一天内不得非法排放污染物,一旦违法,就要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对于一些不良的违法排污行为,经济处罚如每日罚款可与人身处罚如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行政拘留相结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副教授胡静认为,在按日处罚制度的设计中,应该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非法排放污染物,而不是“限期改正”,即排污者不应该得到“合法”的限期非法排放污染物。

根据该方法,对污染者改正的复审应在30天内以秘密调查的形式进行。这就要求污染者不要冒险,不要做表面处理,而要进行真正的整改,以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每日罚款不受次数限制。只要非法排污继续,行政处罚就不会停止。

执法行动是依法进行的

今年1月4日,广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查封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光明村三龙的一家无证无照废矿物油加工厂,以严格高效的执法在广州实施新《环境保护法》,打响了向污染宣战的第一枪。

“这在过去是不可能的。新的《环境保护法》赋予了我们监管的权力和手段。”广州市环保局局长郑坦言。

此次发布的《环境保护部门查封扣押办法》,针对新《环境保护法》中的“非法排污”和“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可以落实“造成污染排放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规定,明确查封扣押的定义、适用范围、具体对象、实施程序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处罚司司长季刚表示,这主要解决了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能使用或不敢使用”查封、扣押手段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还可以有效降低因滥用和滥用查封、扣押措施而造成的执法风险。

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颁布后,环保部门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普遍面临着履行职责和追究责任的双重压力。四项配套措施明确了环保部门的法律责任和责任界限,突出了污染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

胡静认为,《每日连续处罚办法》和《环境保护部门限制生产和停产整顿办法》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纠正非法排污和实施整顿的主要责任在于排污者,排污者的自律是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和停产整顿的依据,因此排污者应对自己的环境行为负责。

“取消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的决定,要靠排污者自己,这可以极大地调动排污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排污者对整顿的效果负全部责任,加强排污者的自律。”曹利平说。

信息披露促进公众参与

日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三项措施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开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决定、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的延期和解除、限产、停产决定、延期限产、解除限产、停产日期等相关信息。

曹利平介绍说,《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紧紧围绕公众关注和关心的“家门口”环境问题,以方便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充分体现了便民原则,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便于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监督企业合法排放。


标题:环保部铁腕治违法 罚到违法企业不敢“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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