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环保组织可跨省提起公益诉讼
本篇文章2149字,读完约5分钟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而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解决了原告资格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将于1月7日生效。
近年来,我国空气、水、土壤等污染事件频发。然而,由于空气、水等环境因素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缺乏传统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受害者,这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超出了普通民事诉讼所能提供的救济范围。为了解决实践中制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去年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和重点。
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关于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解释》第二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团体。”
最高法发言人孙表示,根据现行的行政法规,在民政部门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只有三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然而,《解释》并没有将社会组织限制在上述三种类型,而是保持了一定程度的开放性。今后,如果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扩大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目的是使依法经营、有能力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从而保证诉讼的质量和效率。
“它不在一个地方注册,只能在这个地方活动,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活动,从而扩大了环保组织起诉的范围,有助于调动环保组织的积极性。”最高环境资源法院院长郑说。
《解释》第4条和第5条进一步明确了主要资格要求。《解释》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章程所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公共利益,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视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没有限制。”《解释》第五条规定:“社会团体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违法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根据这一理解,轻微违法行为、社会组织成员和法定代表人的非法活动不影响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孙对说道。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跨行政区划管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法院较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一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通过“一案一指”的方式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解释》第六条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发生地、破坏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其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了解决生态环境完整性与保护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根据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的集中管辖。
《解释》第七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辖范围内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范围内的若干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地区,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无论是生态功能区还是生态流域,它往往是跨区域的。就像长江和黄河跨越十几个省一样,确实存在一个污染后如何治理的问题。”郑说,理想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是一个省由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少数几个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这不利于环境资源的保护。今后,还可以探索跨省行政区划案件的管辖。
同一环境污染行为的私人利益诉讼可以搭公共利益诉讼的“顺风车”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人利益诉讼在诉讼目的和诉讼请求上有所不同,是由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同一行为引起的,但它们与审判对象和案件事实的认定密切相关。
《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同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孙说,为了提高私益诉讼的审判效率,防止判决的冲突,私益诉讼原告也应允许“搭便车”,即如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判决被确定为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就可以适用于私益诉讼。
《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对被告是否没有法律规定的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责任大小等问题所作的裁定。,如果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对同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起诉讼主张适用,除非被告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它。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当证明。”
“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不同于普通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告只需证明存在侵权和侵权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主要由被告来证明。如果被告想免除自己的责任,他必须证明他的行为与损害无关。”郑对说道。
标题: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环保组织可跨省提起公益诉讼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37287.html
免责声明:名企网汇集了全球知名企业的最新资讯,本站的部分内容以及文章引用的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名企资讯网小编将予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