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细则保障法律落地 环保法“长出”钢牙利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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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元旦开始实施。如何使“历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发挥其“最强”的执行力?8日,环境保护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释支持新《环境保护法》的各部令,并以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细则确保该法的实施。
新年伊始,广州市环境执法部门突击检查了两家严重的环境违法企业。检查发现,在一个无牌和无牌废矿物油加工厂可能有三个非法污水排放。鉴于其缺乏相关资质,擅自收集、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查封了该企业的生产设备。
“在新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前,有必要实施这种行政处罚,这不可能在几个月内完成。”广州市环保局环境监测支队负责人郑没有想到,这次执法行动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第一枪”。他们执法的依据来自环境保护部去年12月19日发布的四份文件。这四个文件与《行政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适用行政拘留暂行办法》一起,与新的环境保护法同时实施,有效地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法》由此产生了“钢牙之爪”。
1月8日,环境保护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释了这四项措施的特点。
注重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实际需要
去年4月,被称为“历史上最严厉的”新环境保护法的第四次审判获得通过。由于日刑、查封、扣押都是全新的制度,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制定配套实施措施迫在眉睫。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利平介绍说,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保护部门日常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门查封扣押办法》、《限制生产和停止生产办法》、《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环境保护部令的形式出台,为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表示,考虑到基层执法人员很难识别《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非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和“重点排污单位”等抽象行为和概念,四项配套措施明确列出了日常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和停产整顿的适用情况,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便于基层掌握。
同时,在四个文件的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环境执法的实际需要,创新了一些具有环保特色的法规。例如,由于大多数环境执法对象是大型的不易移动的设施和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查封扣押实施办法》规定,对不易移动或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场查封;密封件可贴在关键部件上,如设施和设备的控制装置或开关阀,如排放污染物所需的供水、供电和供气。
为了确保这些措施更接近执法需要,环境保护部特意将文件起草过程中的任务分解,并由有试点经验的地区牵头起草文件。例如,重庆实行了多年的日刑,起草了日刑连续法,广东起草了查封扣押法。浙江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因此起草环境信息披露办法是最合适的。
加大处罚力度,积极鼓励企业自我纠正
新的环境保护法之所以被称为“历史上最严厉的”,在于扩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处罚力度。在制定四项配套措施的过程中,适用情况的细化和实施程序的设计都贯彻了“加重处罚”的理念,即污染者一天内不得非法排放污染物,一旦违法,将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对于一些不良的违法排污行为,可以将日常处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等人身处罚、限制生产、停止生产等行为处罚、行政拘留相结合。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胡静参与起草了《环境保护部继续处罚实施办法》,他表示,在日常处罚制度的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非法排放污染物,而不是“限期整改”,即没有“合法”的空空间留给排污者限期非法排放污染物。每日罚款不受次数限制。只要非法排污不停止,行政处罚就不会停止。
郑说,这种处罚不仅由于每天连续计算而大大增加,而且由于违法行为可能同时适用许多法律措施。例如,如果一个企业因严重违法被查封或扣押,然后拒不改正,被限制生产或暂停整顿,老板也将被行政拘留。
另一方面,在制定措施时也考虑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日常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关系到污染者的重大利益,四项配套措施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在环境保护部门内部程序设计中的合法权利。按照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在作出查封、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顿的决定前,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的事实、依据、陈述、理由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朱晓说,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鼓励企业积极自我纠正的原则。如果企业停产,整改后可以自行宣布解除制裁。
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参与,其他法律支持工作全面展开
《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实施后,这些问题的答案将是:“我家附近企业的排放是否达标”和“被处罚企业何时整改”。
近年来,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朱晓表示,由于原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对不如实披露排污信息的重点排污单位缺乏相应的法律手段,同时对一些披露不真实环境信息,特别是不准确排污数据的企事业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专门章节,四项配套措施坚持立法初衷,环境信息公开的一般规则始终贯穿始终。日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三项措施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开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决定、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的延期和解除、限产、停产决定、延期限产、解除限产、停产日期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部门限制生产和停止生产的办法》还要求污染者向公众披露整改计划和信息。这些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从而形成了一套“政府监督、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管理模式,放大了环境执法的效果。
同时,《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办法》本身就是一部规范企业信息披露的法规。环保部门对企业信息公开进行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公众在排污方面的监督作用。
曹利平说,新的环境保护法颁布后,有54个相应的配套工程。现在,包括几项措施在内的9项工程已经完成,13项将在不久的将来完成。其他支持措施正在加强。“这些任务为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其目的是加强执法和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曹利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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