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环境治理应纳入政府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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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政府采购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和规范政府采购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办法》指出,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纳入行政机构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的机关、群众团体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责,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规定购买服务。
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公益性二类事业单位或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改革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
《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合社会力量的基本公共服务。应列入政府采购服务指导目录。此外,政府购买的服务还包括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和协调服务、技术服务以及政府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事项。
至于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的资金,《办法》规定应在现有预算中安排。采购人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照规定逐步提高政府采购服务资金的比例。预算中已拨付资金并通过购买方式明确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执行相关规定;已在预算中拨付资金但未通过购买方式明确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同时,《办法》规定,财务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对与采购服务相关的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并在预算报表中制定采购服务项目的专项清单。
标题: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环境治理应纳入政府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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