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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完成最后冲刺还需几步?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11-27 10:21: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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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期待已久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国家政策终于出台,让人倍感久旱。


回顾我国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国家政策文件,发现《指导意见》是各地深化排污权试点工作的重要成果,也是试点工作继续进行的必要支撑,其颁布势在必行。


1988年3月2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实施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地区排污单位之间可以调整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这一规定可视为中国排污权交易的政策起点。自那以后,虽然试点排放交易等词在许多文件中都有提及,但一直缺乏更详细的内容。


2007年以来,主要污染物总量的减少极大地推动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深化,江浙两省也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尝试。随后,在2008年7月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深化2008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8]103号)中,提出“开展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开展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探索建立环境有偿使用制度。”首次针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具体问题,即初始排污权应该通过补偿的方式来实现


从2009年到2011年,中央政府连续三年的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相关任务。2009年,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2010年,进一步提出“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2011年,要求细化为“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指导意见”,并开始要求实施排污权交易标准工作。


2011年3月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发展,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规范排污权交易价格行为,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促进资源环境产权有序转移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也明确要求“推进排污权交易和碳排放权试点”。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指导意见》。


进入“十二五”时期,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自发试点地区和计划试点地区越来越多,各地纷纷提出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专项排污权交易政策。同时,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对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即“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的价格改革,充分体现市场供求、资源稀缺性、生态环境破坏成本和恢复效益”、“坚持资源有偿使用”和“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特别是“实施”一词,使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前景更加明朗。2014年,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一文中指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总结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有偿使用和交易, 加强排污权交易的组织和监管能力建设”,并已经明确了排污权交易的一些具体工作。


2014年8月,《指导意见》提出了所有关键技术环节的原则和规范,并定义了两个关键节点:2015年底和2017年底。即“试点地区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始验证”;“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这两个大步将最终完成中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最后冲刺,未来的排污权交易将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标题: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完成最后冲刺还需几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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