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大修 强调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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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该法自1989年正式实施以来第一次全面修订。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汪光焘在解释《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说,从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到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共有2474名NPC代表以及台湾和海南代表团提出了78项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提案,反映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修改稿共7章48条,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21条,增加4条,合并8条。
草案突出了政府和排污单位的责任,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加强了监督检查措施,落实了政府责任。针对环境设施非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突出问题,草案还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8月30日,《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集体审议时,厦门、大连、上海、启东等地近年来发生的环保群体性事件引起了委员们的关注。委员会成员吴晓灵认为,该草案应回应环保群体性事件。“虽然我们有环境影响评价法,但该法没有具体要求政府部门依法披露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众的环境知情权难以保障,这也是许多环保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部分委员亦建议,草案应赋予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估的权利,并制订具体程序。
谢克昌委员指出,当现有的环境利益冲突协商机制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人民群众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时,“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评估”等规定只能走过场,“有必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建立公开有效的公众参与程序。”
对于公众高度关注的环境监测数据的发布,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增加了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综合环境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环境质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等环境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环境信息。
范旭利太委员建议增加“依法公开”的时限,并认为定期公开监测数据可以使人们及时了解。
草案规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应当纳入监测数据信息系统。”委员会成员认为,数据到达监测数据信息系统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公开,企业周围的居民有权及时了解周边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真相。建议草案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本单位所在地的监测数据。
"中国应该重视跨行政区域的污染控制."委员杨邦杰指出,现行《环境保护法》给出的解决办法是,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防治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但实际上很难协商。他建议草案应该对此作出可操作的修正。
在草案提交审议之前,环境公益诉讼、排污许可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有效做法能否纳入草案引起了广泛关注。然而,这些内容没有被吸收到草案中。汪光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的单行法都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相关部门也没有达成共识。对于这些观点,我们建议进一步研究。”
标题:环保法大修 强调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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