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实施23年来首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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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步审议。草案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汪光焘说,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的责任是多年来代表议案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修改稿中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行政人员涉及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缺乏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不作为进行监督的法律规定是当前相关法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此,草案将现行《环境保护法》中关于政府责任的唯一原则性规定扩展为“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
在排污单位政府监管方面,针对环境设施非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突出问题,草案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在政府和排污单位的公众监督方面,环境信息公开是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是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新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综合性国家环境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环境信息。
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方面,为了加强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草案增加了环境保护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规定了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的监督责任。
为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草案补充规定,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对重大突发性污染事件进行专项报告,突出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环境保护实施的职责。
与此同时,与修改规定相对应,草案完善了法律责任一章,重点是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标题:环保法实施23年来首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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