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管理落实“三条红线”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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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全文发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条例(草案)》共分七章,包括总则、管理机制、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相关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6条。
其中,《条例(草案)》明确了水资源管理,建立和完善了湘江流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量排污制度。即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三条红线。
在控制用水总量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湘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实行统一水量调度。
另外,在取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在总用水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取水的审批受到限制。
在用水效率控制方面,《条例(草案)》规定要建立和完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可用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湘江流域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且无法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计算取水口并收取水资源费。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应当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企业用水管理,推广农业高效节水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高耗水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在水功能区,《条例(草案)》规定湘江流域实行污染总量控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湘江流域市人民政府核实湘江流域各水功能区的污染物承载能力,并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意见,作为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的重要依据。
在湘江流域污水排放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增取水口和排污口的审批。(中国水网)
标题:湘江管理落实“三条红线”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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