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严管 瞒报伪造水质数据遭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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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排水和中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5号令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为北京市加强和规范排水和中水统一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依据。
北京以举办奥运会为契机,排水设施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形成了由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中水设施和污泥处置设施组成的设施体系。2009年,全市污水处理能力为10.8亿立方米,再生水量达到6.5亿立方米,占全市总用水量的18%,已成为首都水资源配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再生水的使用,《办法》规定,北京市再生水主要用于工业、农业和环境领域。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和农田灌溉应优先考虑再生水;再生水是河流、湖泊和景观的首选补充水;再生水应在再生水供应区用于建筑、洗车、除尘、园林绿化、道路清洗等市政杂用水。
《办法》还明确规定,污水处理经营者应当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脱水处理,并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进行处置,防止再次污染。鼓励建设污泥干化、污泥堆肥等项目。在农业、林业、建材等生产领域,使用无害化污泥,享受国家和本市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办法》加大了对损坏排水和中水设施的处罚力度,并规定了运营单位未履行维护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排水和中水设施运营单位未履行检查、维护和保养职责的;再生水质量和压力不符合标准;伪造、变造或者隐匿进出口水质水量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题:再生水严管 瞒报伪造水质数据遭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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