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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消委会提出建议:启动水价法律监督程序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3-13 16:14: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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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炮轰福州水价听证会后,选择参与者的程序是非法的。目前,省消费者委员会已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启动法律监督。昨日(12月28日),省消费者委员会再次指出,《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并不矛盾,听证会消费者参与者的选择应遵循我省的规定,并由消费者委员会推荐。

省人大常委会经济立法司相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表示,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大于部门性法规。

但是,12月31日的水价调整听证会越来越近了,福州市物价局没有就推迟或推迟水价调整听证会发表声明。

省消费者委员会认为,我省的《办法》应当执行

日前,在福州水价调整听证会参与者的遴选过程中,省消费者委员会炮轰遴选听证会参与者的程序为非法。省消费者委员会指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应当由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荐。福州市物价局表示,听证会的参与者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办法》挑选的。消费者自愿注册并随机选择,没有违法行为。

两个部门都引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支持他们的立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其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的代表应当参加听证会,其中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消费者代表由同级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推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办法》第10条规定,听证会的参与者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消费者自愿报名,随机抽取,或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对此,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刘指出,《办法》规定了不明确的情形,即消费者可以选择自愿、随机申请,也可以选择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而我省《办法》规定应当如此,即只能使用消费者委员会推荐的方法。从法律的等级来看,《办法》在我省有较高的等级,我省的法规应该贯彻执行。

刘说,目前,省消费者委员会已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启动法律监督的建议,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此事进行法律监督。

没有听证会时间改变的消息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经济立法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福建现行地方立法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自觉遵循地方立法的规定,选择第二种推荐方式。消费者参与者代表提出的建议应根据当地立法严格执行,并由同级消费者委员会推荐。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国《立法法》第80条和第82条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同级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也就是说,《立法法》规定了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事实上,它间接地证实了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的效力。

关于省消费者委员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的价格听证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并不矛盾的说法,昨天福州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不便就此发表意见。但是,在消费者参与者代表的推荐下,物价局的所有程序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记者从多方面了解到,到目前为止,福州市物价局还没有出台文件,建议将原定于本月31日举行的福州市水价调整听证会延期举行,或者重新推荐听证会参加人员。

标题:福建消委会提出建议:启动水价法律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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