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污染事件看制定有毒污染物国家名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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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如云南阳宗海的砷污染、湖南浏阳的镉污染、陕西凤翔的铅污染,此起彼伏。
什么是有毒的环境污染物?中国目前的环境管理还没有一个系统而清晰的表述。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外,国家未公布全国有毒空气污染物名录和全国有毒水污染物名录。作者认为,我国制定并公布相应的国家有毒污染物名录迫在眉睫。
首先,司法处理环境案件的必要性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1997年中国第一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指控和审理中,由于“有毒物质”没有法律定义,借助各种工具书和科技书籍,认定造成事故的山西某造纸厂排放了酚类物质,造成了巨大的渔业损失。不久前,云南省阳宗海砷污染的最后一个案例也被确定,金叶公司被确定为砷排放源。
上述两起案件判决中的“有毒物质”认定问题引发了以下问题:
在第一个案例中,确定造纸厂排放的酚类化合物是事故的原因。有两个问题:第一,既然造纸厂排放的酚类化合物是事故的原因,为什么国家造纸工业排放标准没有规定酚类化合物的排放限值?第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将挥发酚与悬浮物、氨氮一起视为二级污染物,而不是一级污染物。那么,第二类污染物酚类物质有毒吗?
第二个案例中涉及的砷是一种有毒物质。每个人都知道砷是砷的基本成分。这里应该没有疑问。然而,国家标准《综合废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将砷列为一级物质,并要求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出口处进行取样控制。我们能否认为第一类物质是有毒物质,甚至有毒物质只是标准规定的第一类物质?
从以上两起环境刑事案件来看,由于缺乏全国有毒污染物清单,环保部门对有毒污染物排放控制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不利于发挥司法系统在打击环境犯罪中的作用。
第二,需要加强环境管理能力
发生了多起有毒污染物污染事件,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最终处理结果负责。环保部门屡次失职的一个重要技术原因是难以掌握有毒污染物的范围和行业。基层环保队伍缺乏有毒污染物知识,不知道有毒污染物的危害,不知道有毒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个人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掌握它们。
国家没有将有毒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基本要求提高到环境管理体系层面,这也反映出国家部门对基层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不到位。
笔者认为,无论是政策能力还是实际控制能力,环境保护体系控制有毒污染物的能力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第三,相关管理经验值得学习
根据《清洁空气体法》和《清洁水法》,美国环境保护署制定并发布了相应的国家有毒污染物清单。美国《危险空气体污染物清单》列出了189种有毒空气体污染物,并不断修订,目前有187种;《优先水污染物清单》列出了126种有毒水污染物(最初为129种)。
美国认为,这些污染物的高浓度排放会导致中毒,而低浓度排放在环境中难以降解,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是累积的和不可逆的,往往具有致畸、致癌和突变的“三因”效应。规定了严格的排放限制,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排放。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颁布的《工作场所有毒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2-2002)规定了330种有毒空气体物质的允许浓度。如果这些有毒的空气体污染物没有被净化,
从其他国家和部门的相关做法可以看出,建立有毒污染物国家名录是有效指导实践的需要。作者认为这些经验值得学习。
四、建议尽快制定有毒污染物清单
研究制定国家有毒污染物名录是增强环境保护能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建议环境保护部尽快组织名单的制定和公布,并在法律层面上形成明确的有毒污染物控制体系。这将使各级环保部门和工作人员牢记他们的使命和责任: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护人类健康。
除了当前控制污染减排总量的战略任务外,我们还应该牢记环境保护的天职:控制有毒污染物的排放,确保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像老一辈环保工作者一样熟练地背诵它:苯酚、氰化物、汞、镉、铅……
(作者是北京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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