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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布管理办法 确定供水定价成本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3-18 20:36: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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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网表示,价格监管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一种考验,尤其是对于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供水行业而言。近日,中国水网从有关部门获悉,3月底,《广东省物价局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并于4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办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周期成本。成本定价中包含的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与2006年底的《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可以看出,该办法是指后者,有其自身的原始规定,在立法依据、基本原则、预投资、合理产销差率、供水企业应用水平等方面与后者有所不同。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定价成本的监督检查。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经营者,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的企业,包括厂网分离、产销一体化的城市供水企业。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地级以上市的县级城市供水企业的社会平均合理供水成本。

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合理和适度严格的原则是广东省颁布的这一方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该方法详细说明了水生产成本、制造成本、输配成本、管理成本和销售成本的范围。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固定资产平均法,原则上根据当时定价成本监审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金融体系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确定。残值率为4%;如果个别固定资产的残值低或高,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残值率。

特许经营情况下,经营期结束后,折旧后的固定资产不得重复折旧。具体折旧年限根据不同情况处理:(1)特许经营期满后,如果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他经营者,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最多不超过特许经营年限。(二)特许经营期满后,折旧年限按第十九条规定确定。

根据这些措施,为防止城市供水规模过度建设导致供水成本增加,应注意分析设计规模与最大日供水量是否相容。

《办法》还规定了“经营者过度购买固定资产增加的费用”等10项费用不能计入成本,并规定了合理的产销差:具体根据供水规模确定。原则上,前一年总供水量在2000万立方米以内不超过18%;年供水总量2000万至1亿立方米不高于16.31%;年供水总量1亿立方米至3亿立方米不高于15%;3亿立方米以上不高于12%。按实际规模供水、消防、绿化、环卫用水计量收费、抄表到户等。修订后的合理产销差不得高于上述标准的3个百分点。

据中国水网报道,广东省部分城市已要求相关供水企业按照此方法提交供水监督检查数据。例如,东莞市物价局要求其三家供水企业在4月20日前通过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向市物价局成本调查与监控科提交。据悉,东莞市城市供水单位的供水定价成本应向市物价部门披露,由市物价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主要依据。广东省也将定期对供水成本进行彻底调查。

除广东省外,今年河南省还将制定价格成本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加强对城市供水等垄断行业的成本约束,逐步建立垄断行业价格成本定期监督检查制度。

标题:广东省发布管理办法 确定供水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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