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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污染责任险实现多赢?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3-26 20:09: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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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底联合发布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导意见》。那么,各地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对环境风险较大的污染行业实施污染责任保险呢?
近日,记者从江苏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决定从11月1日起在全省沿海内河正式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据悉,江苏省是中国第一个实施污染责任保险的省份。在本次新闻发布会上,记者就江苏省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创新思路、具体做法、目标和步骤采访了相关负责人。记者:请谈谈江苏省率先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做法。
张(江苏省海事局局长):自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导意见》以来,江苏省海事局会同省交通厅、省环保厅、江苏省保监局等部门,经过深入调研论证,提出了江苏省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方案,并报江苏省政府批准,决定首先在江苏省沿海内河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省海事局和环保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通知》,为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记者:为什么江苏要率先在造船业推出污染责任保险?张:江苏是一个水运大省,2007年全省主要港口吞吐量达10.56亿吨。长江江苏段和内陆水域的通航密度居全国首位,仅2007年长江江苏段就有80万艘船舶进出港,日均流量超过2500艘。同时,长江江苏段有170多个危险品码头,每天有300多艘危险品船只在此航行和作业,经过的危险品超过30万吨。船舶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水污染的风险很高。
此外,长江江苏段是国家南水北调东线的引水港,也是江苏省沿江八市的主要饮用水、工农业水源。全国共有68个主要饮用水取水口,承担了长江90%以上的饮用水供应。一旦发生水污染事件,后果不堪设想。
多年来,江苏省不断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降低了船舶污染事故率。然而,随着石油产品和危险化学品数量的大幅增加以及船舶航行密度的不断增加,江苏沿海和内陆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的潜在危险也越来越大。
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油污基金,也缺乏完善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一旦国内航线,特别是江苏省内河运输船舶发生事故,污染控制和损害赔偿的责任将是巨大的,责任人往往无力承担。 这将进一步导致未能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实施巨额污染控制成本,难以恢复水域生态环境,以及航运公司丧失自救能力等问题。[br/]记者:江苏省是否率先在中国推出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即所有船舶都投保,还是只有部分重点船舶投保?
张:江苏省实施的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将首先在江苏省水域内航行、停泊和营运的油轮和化学品船(均包括外省船舶)上实施,今后将逐步在全省水域内的所有船舶上推广实施。
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是指以船舶燃油、载运油品、化学品和其他有害物质泄漏,或者因被保险船舶在通航水域内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而导致被碰撞船舶的油、载运油品、化学品和其他有害物质泄漏为标的的责任保险,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记者:江苏省实施的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有哪些特点?张:它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船东可以单独投保。目前国内船舶油污责任保险是“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附加险,不能由船东单独投保,而此次实施的“江苏沿海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是主险,船东可以直接独立投保,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便捷性。同时,考虑到船舶的实际航区,本保险将可保航区扩展到中国的内河和沿海地区。第二,保险责任的范围扩大了。该保险责任不仅包括油污损害责任,还包括化学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责任,以及其他船舶碰撞造成的污染损害责任。第三,这个比率更科学合理。在确定该保险费率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吨位、类别、船龄、航区和船公司规模等不同因素,充分体现了船东在不同因素下应享有的差别费率。例如,一艘100 ~ 200吨的内河油轮每年的保险金额为7000元,比海上油污保险少5000元。污染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应赔付1000万元以上。
第四,责任限额增加了。根据船舶污染的实际情况,根据船舶的吨位等级,本保险对每起事故设定了100万~ 3000万元的限额,弥补了目前国内船舶油污责任保险由于责任限额普遍较低(一般低于1000万元)而不能很好地满足污染事故后各方经济损失赔偿的要求的缺陷。
记者:一旦一些重型船舶遇到意外事故,如碰撞、溢油或化学品造成大规模水污染,赔偿金额就不是一个小数目。那么,江苏省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时,应该选择什么样的保险公司来承担风险呢?
宋志花(江苏省保监局副局长):经过初步调查和审查,我们确定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有4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四家保险公司组成了一个联合保险机构,共同承保江苏省2008年至2009年的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项目。我们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这4家保险公司实力雄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保险机构来处理大型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索赔。
记者:江苏省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后,如何运作?
魏志杰(江苏海事局副局长):在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时,相关船公司和船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投保:一是对于大型船公司或船舶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专业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申请提供现场服务,并全程办理保险手续,提高保险效率;二是对于现场航行、停泊和营运的船舶,主保险人委托的保险代理人将在省内主要港口设立代理服务网点,并当场签发保险单、“蓝卡”等单证,确保被保险船舶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所有保险手续,不影响船舶正常营运。
记者: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就像汽车的“强力保险”一样,必须投保吗?
宋志花: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暂时不是一项法律义务,也不像汽车保险那样是强制性的。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作为政府的第一份政策性保险。为了保证这项创新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将首先依靠政府行政杠杆的驱动力,并逐步将其推开;二是在保险覆盖面上,我们将遵循“集中承保、保本微利”的原则,将实施范围从点到面不断扩大。记者:江苏省率先实施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你希望达到什么样的预期效果?张:江苏省率先开展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建立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机制,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规避和转移船舶污染赔偿风险,加强污染防治工作,能够有效提高江苏沿海和内陆水域应对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的能力,是符合科学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具体来说,就是要实现“五赢”:从航运公司的角度来看,在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通过支付合理的保费,可以转移巨大的油污责任风险,有利于生产自救和做大做强;从污染受害者的角度来看,当船东丧失赔偿能力时,他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合理的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根据其承担的风险收取合理的保费,通过逐步积累,可以提供足够的风险保障;从政府部门角度看,可以有效解决污染防治的资金保障问题,提高污染事故处理效率,增强油污和化学品泄漏的应急能力;从公众的角度来看,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和船民的环保意识,增强应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能力,保护水环境,公众将成为最终的受益者。

标题:如何让污染责任险实现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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