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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就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发布指导意见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3-28 19:13: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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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发布了《跨省水污染纠纷预防和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跨省联合防治污染机制,互通信息,相互监督,形成治污合力,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跨省水污染纠纷。

环境保护部7月14日宣布,环境保护部发布了《跨省水污染纠纷预防和处理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环境保护监督中心:

近年来,跨省水污染纠纷不断增多,已逐渐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国务院领导要求建立跨省重点江河、湖泊、海域跨省联防联控机制,互通信息,相互监督,注重日常监测、预警和检查的协调,防患于未然,形成治污合力,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理跨省水污染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切实防范和处理跨省水污染纠纷,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是从源头上防止跨省水污染纠纷的发生

为防止跨省水污染纠纷,涉及周边地区,特别是上游地区,应根据本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出水水质目标,合理规划,优化区域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控制环境准入和项目验收,采取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从源头上防止跨省流域的水污染纠纷。

(一)合理规划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应在省际河流流域的边境地区,特别是上游地区实施环境优先政策。根据当地环境容量和省际水质要求,制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和优化产业结构。限制和禁止重污染项目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大淘汰钢铁、造纸、酒精等12个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尽快完成强制淘汰或关闭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任务。

(二)注重源头控制,严格环境准入和验收。跨省流域的边界地区,特别是上游地区,应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根据国务院批准、七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河道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自2009年起,停止审批向河道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如果环境影响评价预测邻近上游区域的拟建项目将严重影响跨省断面水质或导致超标,则应采取相应措施,在审批前咨询邻近下游环境保护部门。如果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受到相邻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质疑,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部审批。未经批准建设或者未经验收投入运行的新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建设。

(3)加强监督执法,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加大省际河流流域环境改善力度,水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市县予以公告,对超过排放总量目标的地区暂停重点水污染物新增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长期超标排污、暗管排污、直接排污、影响跨省水质的企业,应当停产整顿或者依法关闭。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格控制流域农业面源污染。

(四)落实污染治理责任,严格实施跨省流域断面水质考核。督促政府确保省际河流流域的水质达到“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设定的目标。我部根据年度目标对跨省断面水质进行评价,暂停审批影响跨省流域水质主要区域新增污水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跨省水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争议,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加快制定上下游流域生态补偿政策,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5)加强沟通协调,合理确定省际河流流域水环境质量适用标准。部分流域省际边界相邻区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不协调,适用标准不合理,影响监督管理和责任考核。因此,有必要加强省际边界相邻区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的统一性和合理性。跨省重要流域的水环境质量适用标准,由我部会同水利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余流域由相邻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确定。如果不能协调,将由我们部门决定。

二、建立预防和处理跨省水污染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

根据跨省流域水污染状况和省级边界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应督促和协助相关地方政府,在与相邻省级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跨省水污染纠纷预防和处置的长效工作机制。

(a)定期联合磋商。督促和协助跨省流域上下游人民政府建立联合协商机制,下游地区政府应至少每年汛期前主动召开联合会议,相互通报,讨论跨省水污染防治问题,上游地区政府应予以配合。督促流域周边地区政府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大坝治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信息交流和共享。流域省界区相邻环保部门定期就水污染防治进展和断面水质进行沟通。环保部门应定期与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流省级边界断面的水质、水量、水文、闸坝运行等信息。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污染物排放,流域水量、水质、水文异常,可能威胁下游水质时,上游政府或环保部门应立即通知下游政府或环保部门,并采取限制生产、排放或暂时关闭重点污染源等措施。当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死鱼等严重污染事故,经确认是由上游水造成时,应及时向上游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上游地区应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污染,并及时向下游地区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进展情况。

(3)联合采样和监测。我部组织跨省流域相邻省份环保部门共同制定跨省水质监测方案,明确采样断面和时间、监测指标和方法,定期开展联合监测。敏感期应增加监测频率,环保部门应组织水利、渔政部门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发生跨省水污染事故时,周边环保部门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同一断面进行采样监测。如果一方无故不监测或不按规定监测,以另一方的监测数据为准。当双方对监测数据有异议时,水样应由中国环境监测中心保存和监测。

(4)联合执法监督。跨省流域相邻环保部门应在定期会议、信息共享、联合监测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加强对流域重点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防止跨境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我们应相互通报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环境保护部区域环境保护监督中心应加强省际河流流域边界地区的环境监督和监管。

(5)敏感期预警。在敏感期(如枯水期、汛期)和河流敏感区(如饮用水源),相邻的跨省流域环保部门应及时了解重点污染源的变化,必要时采取限制生产和排放等措施控制污染物总量。加强与水利、渔政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及时了解河流流量、大坝调控、污水处理厂运行等情况。,并实施小流量排放等措施,在确保跨省界断面水质没有明显下降的前提下,确保水环境安全。

(六)协同应急响应。发生跨省水污染突发事件时,边境地区环保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迅速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具体应急措施,协助当地政府控制和处置水污染。并按相关程序及时汇报情况。

(七)协调处理争议。跨省水污染纠纷发生后,由相邻省人民政府依法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我部申请协调。协调一致后,按照协调意见执行。协调不成的,我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并按国务院批准意见执行。

(八)开展岗位检查工作。对造成跨省水污染纠纷的企事业单位,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周边省份环保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后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必要时,部组织监督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跨省流域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协调配合,通过联合预防、联动预警、联合处置等方式防治污染,积极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跨省水污染纠纷,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标题:环保部就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发布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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