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如何让国资监管更到位?
本篇文章1736字,读完约4分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赴四川征求关于国有资产法草案的意见
焦点1-作为公共管理机构,政府职能部门能否被授权履行投资者的职责?
焦点2——如果SASAC履行了作为投资者的责任,它还能很好地履行其监管职责吗?是否应指定第三方监督“投资者”代表的表现?
焦点3-该法律是否适用于水、电、气等市政公用事业企业?
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安建率队赴四川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草案)》)第二审案件进行调查。
在为期一周的时间里,调研小组将与相关行政部门和企业进行讨论,了解各方对《国有资产法》草案的意见。第7天,调研小组对9个省市部门和8家企业进行了访谈。同一天,被邀请的讨论者踊跃发言,提出了许多意见。
政府部门能否履行投资者的责任?
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目前除SASAC外,一些政府部门也根据政府授权履行投资者的职责,如金融、交通等。根据这种情况,《国有资产法(草案)》规定,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在讨论过程中,一些部门表示希望法律能更明确地授权政府部门管理国有资产,包括授权管理的范围、形式、内容和权限。
“多个机构不应被授权履行投资者的责任”的声音也非常响亮。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就管理效果而言,多个机构不一定比一个机构好。同时,过多地授权政府职能部门也违背了“政企分开”的原则。
《国有资产法(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投资者职能分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履行投资者的职责。作为“投资者”的代表,草案明确指出,SASAC剥离了公共管理职能,但其他授权的政府部门显然首先是公共管理机构。
"我们认为政府机构的主要职责应该是政策管理."一些企业指出了这一点。
“运动员”和“裁判”应该分开
“如果SASAC履行了投资者的职责,就不可能履行其监管职责。”在讨论中,一些人对此提出了质疑。
根据《国有资产法(草案)》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但是,根据《国有资产法(草案)》提出的意见,一些讨论部门进行了模拟操作,得出了两个“分离”原则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实现的结论。
例如,在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中,目前的操作通常是由SASAC参与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结果也得到SASAC的认可。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已履行其作为投资者的职责,并已依法从公共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那么,资产评估的结果就不应该再被SASAC认可了。”许多与会者询问是否应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他们建议,法律应指定一个第三方监督机构,对经授权的“投资者”代表的业绩进行公平评估。
空监管市政公用事业的国有资产是真的吗?
“虽然出台了许多规范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但市政公用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基本失控。”省建设厅负责人看完《国有资产法(草案)》后抛出了一个新问题。
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天然气公司、垃圾处理厂...这些市政公用企业中也有很多国有资产,而且数量也不小。
“在一些地方,60%的市政公用企业被私人资本收购。它是如何获得的?购买价格合理吗?由于没有人履行投资者的职责,因此实际上没有对这一块进行监督。”负责人说。
这个话题引出了对《国有资产法》草案的另一个建议:我们应该对国有资产的转让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避免打着“公开”的旗号进行暗箱操作。
新闻背景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国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企业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近年来,每年都有许多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和建议,这也是十届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最多的立法项目之一。200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首次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国有资产一般可分为三类:国家投资企业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管理的行政性资产、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一审提交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共有9章76条,调整范围主要是经营性国有资产。
标题:立法如何让国资监管更到位?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49479.html
免责声明:名企网汇集了全球知名企业的最新资讯,本站的部分内容以及文章引用的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名企资讯网小编将予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