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亮点解读
本篇文章3454字,读完约9分钟
汉江污染严重,20多万人无法正常用水;成千上万吨的融化剂流入水源,成千上万的广东村民饮水困难...新年伊始,一起涉水污染事件再次凸显了水环境保护面临的困境。
水意味着生命。然而,它应该是运行的,它是清澈的水,有些甚至不能再养活生命。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的高级工程师刘树坤曾经严肃地指出:“即使中国明天走上了正确的道路,也需要30年甚至40年才能基本解决水污染问题。”这种判断可能过于悲观。但是水污染迫使我们无路可退。
那么,正确的方法是什么?一个更“硬”的法律被视为一个良好的开端。
历史将记住这一天——2008年2月28日。在人民的期待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一致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共8章92条。与目前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该法总共只有62条,修正案更加僵硬。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相关法律中最大的,因此被视为“重典”。
在修正案通过的当天,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议案办公室主任、著名环境法专家孙友海帮助记者梳理了《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法》)修正案的一些亮点。
使犯罪者感到痛苦的惩罚
"惩罚罪犯是必要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程一举的话代表了民意。“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并不是水污染防治法中的一个独特问题,但这个问题解决得好不好,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这部法律修订的成败。
孙友海认为,《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法律责任”一章有22条,比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9条,明显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
罚款的一个亮点是水污染事故的罚款没有上限。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水污染事故的最高处罚为100万元。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一般或较大的水污染事故,罚款按造成直接损失的20%计算;造成重大或特大事故的,按造成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与此同时,超标准排放的罚款数额也由国务院提出的“10万元至100万元”修改为“排污费的二至五倍”。也就是说,排污越严重,损失越大,处罚越重。
对单位轻处罚是不够的。新法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该单位上一年度收入50%以下的罚款。
新法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孙友海认为,这些都体现了“刑罚平等”的原则。
突破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赔偿制度的瓶颈
“我们不仅要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还要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使污染者对造成的污染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赔偿数额可能大于罚款数额。然而,由于我国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渠道不畅,法律制度不明确,污染受害者很难获得污染损害赔偿。这是一个需要完善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地方。”孙友海说,《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在加强非法污染者的民事责任和完善民事赔偿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
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企业不仅要缴纳排污费,达到排放标准,而且没有责任。即使没有过错,他们也无法逃避社会责任。为了公平地处理水污染损害责任,新法加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之处在于规定:受水污染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损害并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污染者的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污染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方索赔。但是,如果水污染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污染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孙友海说:“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谁主张就要举证。然而,水污染受到损害的一方往往面临举证困难。因此,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在水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污染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该法还规定,如果有大量当事人因水污染受到损害,当事人可以依法选举代表进行联合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支持受水污染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总量应得到控制,污水排放应得到许可/b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手段,是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基础。新法规定,国家对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向市、县人民政府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排污单位分解落实总量控制指标。
新法还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或者地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总量控制目标。水污染防治应当根据流域或者区域进行规划。
此外,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新法不仅规定要全面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还取消了超标排污费,确立了“超标排放即违法”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了排污口的设置。禁止私自设置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b安装“电子眼”以加强排放监控/b
自动监控设备被称为电子眼。新法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系统。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标准,统一发布全国水环境状况信息,并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新法还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连接,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上述规定为发现和查处非法排污创造了有利条件。
b从法律上保证人们可以喝干净的水/b
孙友海表示,以“保护饮用水水源等特殊水体”为专章,以“保护饮用水安全”为立法宗旨之一,是此次修宪的又一亮点。
首先,新法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分级管理制度。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围的某些区域划为准保护区。
其次,界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权限和争议解决机制。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界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同时,还规定了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此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严格管理。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经竣工的,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此外,在饮用水保护区实施了积极的保护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设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保障饮用水安全。
孙友海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仍有许多亮点,如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责,增加了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内河船舶防治条例,水污染事故处理条例等。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今年6月1日生效。人们对此寄予厚望。
B ■修订流程/b
2007年8月26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2007年9月5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来自世界各地的人们通过互联网、信件和其他渠道提出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截至2007年10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共收到1406条意见和60封群众来信。群众普遍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全社会对《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稿的意见,是又一次民主、科学的立法实践。
2007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重新审议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第二稿。
2008年2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
标题: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亮点解读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49721.html
免责声明:名企网汇集了全球知名企业的最新资讯,本站的部分内容以及文章引用的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名企资讯网小编将予以删除。
上一篇:江苏开始征收“排污指标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