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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环境污染案的11年长跑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4-10 10:54: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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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上午9点,年近70岁的于明达准时走进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当他再次坐在原告席上时,他百感交集。他因一起环境污染赔偿案被起诉了11年。事件发生时,环境保护部门对其进行了监测和确认,浙江省三级法院也承认了污染的事实。然而,在此期间,经过三级检察机关的两次抗议,他输了。在赔偿案件重审之前,NPC的一名代表四次帮助反映了情况。"我相信这部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的陈述."

270万只蝌蚪的死亡

余明达是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一个特殊农场的主任。他的农场位于平湖市中岱镇宝云村西,毗邻嘉兴市郊的步云乡,是平湖师范学校的校办企业。十七年前的1989年,他引进了20对美国青蛙,并成功地培育了它们。1991年4月,余明达经过工商注册成立了一个专业农场。1992年,该专业农场成为平湖市“一优两高”农业示范单位,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是美国青蛙养殖基地。到1993年,余明达的农场已经积累了270万只蝌蚪。

然而,就在这时,余明达发现从农场取水的河道里的水慢慢变成了红棕色。经进一步调查,这是由上游印染和化工企业的污水造成的。于明达说,为此,他反复找到了五家涉嫌排污的企业的“理论”,并希望他们尽快进行治理。然而,这些企业忽视了他,继续全力生产。

1994年春天,蝌蚪在农场死去,几乎所有的蝌蚪都在九月死去。根据当时的市场价值,直接经济损失为48.3万元。

俞明达说,他的特殊农场当时已经成为家养和美国青蛙的繁殖基地,为全国10个省(市、区)提供种子。然而,1994年的灾难不仅使他无法如期履行他签署的种子供应合同,而且也使他无法因无力支付雇员工资而被起诉。绝望的余明达一方面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这些企业的污染情况,另一方面提起司法诉讼。1995年12月13日,他起诉了步云乡印染化工厂等五家印染企业。

余明达抱怨说,五家污染企业无视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做环评报告,非法生产,有害化学污水对大型河网造成严重污染,直接导致农场270万只蝌蚪死亡。因此,要求五家企业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五家被诉企业都对余明达的声明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余明达养蛙取水点距离企业10多英里,河网密布,纵横交错。海峡两岸有许多工厂排放污水,这不能证明余明达的蝌蚪是因为排放污水而死亡的。他们认为余明达蝌蚪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他自己滥用杀虫剂。

两次审判,两次抗议,仍然失败

受理此案后,浙江平湖市法院举行了两次听证会。法院认定,包括步云乡染化厂在内的五家染化企业主要生产燃料中间体,从事丝绸化纤印染。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严重超标,直接排放或渗入河流污染水体。余明达的农场也在被污染的水域。同时,平湖市法院也确认了俞明达养殖的美国青蛙蝌蚪死亡是事实,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3万元。但法院认为,余明达未能提供直接有力的证据证明蝌蚪的死亡是由水污染造成的,因此无法确定养殖场的损失与五家染化企业排放的污水之间必然存在的因果关系。因此,医院驳回了余明达的索赔。

然而,平湖市法院的判决被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和嘉兴市人民检察院“驳回”,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抗议的理由如下:1994年12月,由嘉兴市和嘉兴市郊区环保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的结果证实,专场上游的五家印染化工企业没有任何污染控制设备,高浓度废水长期排放。到那一年,附近七个镇135平方公里的水域被污染,而53平方公里的水域包括平湖农场的特种农场被严重污染,水一年四季都是红色和黑色的,失去了它的工业和养殖业

1994年9月,国家青蛙专业委员会的一名主任试图用被污染的河水饲养蝌蚪。平湖市渔业局和浙江省淡水渔业环境监测站的现场调查发现,该水域严重的水污染是青蛙和蝌蚪死亡的直接原因。

1996年6月,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根据平湖市法院提供的材料进行了鉴定,确认1994年养殖场死亡的蝌蚪与步云镇印染化工厂排放的污水造成的水污染有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现在,这五家被起诉的企业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根据相关法律,他们必须赔偿余明达的损失。

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这起污染侵权案件中青蛙蝌蚪的死亡及死亡人数不详,无法判定五家企业的非法排污行为与俞明达主张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维持了平湖市法院的处罚。

2000年3月1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应嘉兴市检察院的请求,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发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有误,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令余明达沮丧的是,浙江检察院的抗议也没有奏效。2001年5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告未对青蛙蝌蚪尸体进行科学鉴定,死因不明”,最终维持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

余明达拒绝接受,并开始将注意力转向NPC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名代表已经四次致函最高法律,这导致了11年后最高法律的审判。

环境诉讼的支持机制亟待完善

在本案中,浙江三级检察院两次提出不同意见的抗议,而三级人民法院裁定农场因证据不足败诉。长期关注此案的浙江省环保局污染管理司副司长包来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最高法院审理环境保护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否认污染侵权事实,应自行负责举证。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环境法学博士杨素娟认为,地方保护是本案难以公平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被告企业成立之初,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能落实“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和主体工程)的要求,属于违法企业。这说明《环境保护法》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增税和发展经济,却往往牺牲环境保护,忽视人民的长远利益。环境诉讼的被告通常是当地纳税人,甚至是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经济支柱。

杨素娟强调,要完善环境诉讼的支持机制,更好地维护受害者权益,保护环境。她说,在环境破坏事件中,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为他们没有专业技术知识,缺乏经济实力,他们缺乏收集证据和分析损害原因的能力。因此,国家应加强技术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建设,为老百姓提供技术服务,帮助老百姓聘请专家,并及时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和原因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这起案件反映出环境诉讼举证困难,以及缺乏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和相应机构。王灿发建议建立环境损害评估机制,以确定和评估环境损害的原因和程度;建立环境损害受害者救助机制,包括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政府支付诉讼费用等。(记者万兴亚实习生周长河)

标题:一起环境污染案的11年长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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