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本篇文章1689字,读完约4分钟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是指提供开发贷款和投资的国际开发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下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发行并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人民币债券 第四条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提出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外资和外债、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情况,对人民币债券发行规模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负责对非居民人民币债券发行及结汇、售汇专用账户的管理 第八条财政部和国家有关外债、外资管理部门对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发放的贷款和投资进行管理 第九条申请在中国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中国注册的具有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公司评级,人民币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二)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权资金超过十亿美元;(三)募集资金用于为境内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股权资金,且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 主权外债项目应纳入相关对外贷款计划 第十条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币债券发行申请报告;(二)招股说明书。(三)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附注;(四)人民币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后续评级安排说明;(五)为中国境内的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六)拟提供贷款和股权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件;(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与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当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的会计师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对其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必须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依法证明,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公开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当组成承销团,承销商应当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第十四条人民币债券发行后,经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交易和流通 第十五条获准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遵守中国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人民币债券的发行利率由发行人参照同期政府债券的收益率水平确定,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七条发行人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当用于境内项目,不得用于外汇兑换和境外转移。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发行债券的闲置资金 第十八条发行人应在人民币债券发行日前一个月内为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开立非居民人民币专用账户。开户、销户及相关资金的结汇和售汇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十九条人民币债券发行后,收回贷款和撤回投资所得的人民币收入用于支付原境外转移资金的,发行人汇回投资收入的,必须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购汇和汇出手续 第二十条发行人因不能及时收回贷款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偿还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可以从境外划转外汇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外汇专用账户。结汇资金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在每季度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人民币债券基金发行和回收人民币贷款和投资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的工作文本语言为中文 第二十三条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如有违约或其他争议,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2月18日标题: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52765.html
免责声明:名企网汇集了全球知名企业的最新资讯,本站的部分内容以及文章引用的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名企资讯网小编将予以删除。
下一篇:黄河水资源概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