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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有关情况的通报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4-23 20:29: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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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局长陈俊安(2005年3月30日)尊敬的新闻界朋友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推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和郑州市实际情况,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我市对城市供水价格进行了改革和调整 今天,我就郑州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改革和调整通知如下:1。郑州市水价改革的主要内容;1.明确郑州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思想:合理开发利用过境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逐步实行分步水价计量,促进节水,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引入水生产竞争机制,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 (2)制定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规划期 郑州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规划期为5年:2005年价格调整主要用于弥补供水企业历年来的亏损和新增成本因素,保证城市供水企业的正常运行;2007年,价格调整主要用于补偿一户一表改造费用,加快郑州市户表改造步伐,为全市实施阶梯式水价创造条件;2009年,根据上游水价和水资源费,在严格审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和强化成本约束机制的基础上,将水价调整到企业的低利润运营水平,使供水企业有一定利润偿还东洲水厂、诗佛水厂和邙山水网改造贷款 (3)适当提高地下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 结合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加大水资源费的调整力度,逐步使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抽取地下水的自备井的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 (四)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价,尽快将非农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水平 合理调整农业水价,逐步达到保本水平 (5)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 再生水价格应本着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结合再生水的质量和用途,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的差价,自来水价格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引导再生水在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电力等行业的使用。 (六)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使污水处理企业达到保本微利的水平,促进污水处理向产业化发展 (七)逐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分步计量水价 阶梯式水价可分为三个层次,分别相差1: 1.5: 2 一级水基是根据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的,每户每月不超过12立方米。该范围内的用水量按基本水价收取;二级水基是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的。每户每月20立方米,按基本水价的1.5倍收取12-20立方米;三级水基是根据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的。每户每月2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基本水价的两倍收费。 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逐步水价将在2007年底前逐步实施 (8)取消向居民收取的一户一表改造费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计量系统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增加的改造、运行和维护费用可以纳入供水价格 (9)非居民生活用水的收费将高于计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个体用水定额,并根据《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对超计划部分加收水费 (十)对低收入家庭实施水费减免政策 低收入家庭可以依靠市民政局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每户每月实际可以按照3立方米的用水量减免水费 郑州市水价改革方案已经郑州市人民政府郑铮[2005]7号文件发布,具体内容已经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第三、第六、第八、第九、第十项改革内容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其余政策今后将逐步实施 二.本次水价调整的内容(1)污水处理费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管[2004]2414号),郑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1 .城镇居民用水量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65元;2.特殊行业用水和自建供水设施使用的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0元;3.其他用水从每立方米0.7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80元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仍按原办法执行,由市节水办和供水公司统一征收 (二)地下水资源费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批复》(YF改管[2005]269号)精神,郑州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1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使用地下水的自备井用水户的取水标准为:(1)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 (2)行政事业和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2.30元 (3)特殊行业用水,每立方米9.00元 (4)地温空用过的水,每立方米0.10元 2.在城市建成区内,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地方使用地下水的自备井用水户,按以下标准征收:(1)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二)行政事业和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1.20元 (3)特殊行业用水,每立方米8.00元 (4)地温空用过的水,每立方米0.08元 3.在城市建成区以外,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未达到的地方使用地下水的自备井用水户,其取水标准为:(1)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70元 (二)行政事业和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1元 (3)特殊行业用水,每立方米4.00元 (4)地温空用过的水,每立方米0.05元 (三)自来水价格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和调整的批复》(豫发改管[2005]338号)精神,郑州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如下: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由目前的每立方米1.1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50元。 由户表转为户表的居民用水户的基本水价由目前的每立方米1.1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20元 2.工业用水价格从目前的每立方米1.3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90元 3.行政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90元 4.商业服务用水价格由目前的每立方米2.0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90元(包括基础设施用水和旅游酒店餐饮用水) 5.特殊用水价格从目前的每立方米2.8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9.10元 (特种水包括洗浴按摩、娱乐场所、水上娱乐、洗车、健身、美容美发、营业厅、纯净水生产和餐饮业) 6.水电费附加费仍然是每立方米0.10元 (四)实施日期新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自来水价格将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谢谢大家!(中共郑州市委宣传部)

标题:关于郑州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有关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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