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睢宁:检察院诉生态环境局不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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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2019年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优秀案例,其中包括“遂宁县人民检察院诉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个典型案例和“上海市奉贤区司徒潭镇夏佳村垃圾倾倒污染案”等10个优秀案例,近期被评为2019年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优秀案例。
本案评选由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研究所共同发起,旨在更好地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理论的发展,积极推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对话。
案例介绍
未依法处置非法倾倒的油泥的
法院裁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没有违法履行职责
2017年9月,冯谋谋等人将江苏省舟山佳达清舱有限公司收集的98吨油泥非法运至江苏省遂宁县兰山镇季晨村洋山砖瓦厂,将34吨油泥倒入事先挖好的渗坑中,剩余64吨油泥被遂宁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后倾倒。
2019年4月至5月,检察机关多次实地考察,发现徐州市遂宁生态环境局未依法履行处置涉案油泥的职责,存在油泥未移交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等问题。 中转停车场的一家危险品运输公司不具备存放油泥的条件,存放油泥的场地没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19年5月27日,遂宁县人民检察院向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冯某等环境污染案件中涉及的危险废物的存放进行监管,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并尽快将涉及的危险废物移交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合法处置。
鉴于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经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后,遂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对所涉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管职责是违法的,并依法判处被告履行监管职责,并将所涉危险废物尽快移交给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
该案于2019年8月14日开庭审理。庭审期间,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了职责。司法机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裁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未依法履行职责是违法的。
试用体验
“三合一”审判逐一追究了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淮北秋岗区环境资源法院副院长王先波
本案的管辖背景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法院对苏州市六区五县涉及环境资源的一审案件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实行“三位一体”的审判模式。
2019年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实施“9+1”集中管辖改革。在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院的基础上,根据区域流域分布,江苏省设立了9个环境资源法院,其中淮北秋岗区域环境资源法院设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徐州地区的环境资源案件。
因为本案来源于跨行政区域倾倒危险废物罪引发的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刑事案件。2018年7月26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环境污染罪对冯某等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7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此刑事诉讼和人民公益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遂宁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原因是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危险废物疏于监督和处置,经法院多次风险警示和司法监督,检察机关多次检察建议,拒不履行职责。
在行政公益诉讼及相关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发挥其制度优势,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加强司法合作,整合审判职能,凸显优势,产生了较好的法律、社会和生态效果。
一是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加强监管和宣传,防止污染后果不断扩大。在刑事和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实地考察了危险废物贮存场地,协调督促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处置涉案危险废物。
第二,加强司法合作,畅通诉讼渠道,督促生态环保部门依法全面及时履行职责。为核实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答辩中提及的职责履行情况,法院于2019年8月9日再次对危险废物贮存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所涉及的油泥未得到规范处置,存在二次污染。2019年8月14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通过快速审理、庭内和庭后风险预警等方式,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妥善处置审理过程中涉及的危险废物。
三是整合司法职能,突出优势,推进生态环境的多元保护和综合治理。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协调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督促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及时妥善处置涉及的危险废物。同时,深入挖掘生态环境部门未能履行职责的根源,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指出并纠正监督的缺失,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专家评论
生态和环境部门必须处理它们吗?
沈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明确了危险废物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指令后拒不改正的情况下处置危险废物的责任。
法院指出,本案有两个核心问题:第一,被告对所涉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是否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如果是,如何履行其职责;二是被告是否依法充分履行了相关职责。在判决中,法院也很好地分析和论证了这两个焦点问题。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处理第一个焦点问题时,引用了《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若干条款,指出被告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对运输等环节负有法定监管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代表生态环境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如果严格从法律解释和法律使用来看,法院的理论存在一些缺陷。
《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行政机关具有一般监督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必须代表自己履行职责。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应当坚持污染责任原则。生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第20条规定,生产、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散落、流失、泄漏或者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散布固体废物。
在这种情况下,这里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包括生态环境部门吗?生态和环境部门是否有责任防止损失和渗透,并为危险废物设立识别标志?法律不是特别明确,法院也没有做出详细和深入的论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这也是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辩护的原因之一。
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创新是什么?本案澄清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规定的“位置”和相应的责任范围;含油污泥作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在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后应提前处置的观点,保护了被侵害的公共利益。本案在实践中探讨了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联系,明确了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含油污泥处置主体,实现了行政机关对含油污泥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没有起诉和监督的案件是最好的司法状态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所所长于文轩
油泥污染对生态环境有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现在,一方面,我们调查污染者的污染,另一方面,我们调查生态环境部门不作为的责任。
首先,从司法层面来看,检察院和法院在证据收集和调查、内部沟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非常合适。
第二,从生态环境部门来看,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存在明显的故意不作为,违反了相关法定职责。
有时,与生态环境破坏的负面后果相比,生态环境部门行政不作为的后果在某种程度上更为严重。因此,这起生态环境部门行政不作为案件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
第三,从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协同的角度来看,遂宁县人民检察院的实践经验从一个方面反映了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理顺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关系的重要性。一方面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另一方面是司法监督权的及时介入,这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相比也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上,司法的核心目标不是诉讼。我们希望环境损害的时间越短越好,而行政不作为越少越好,这样我们的司法机关就可以没有案件可监督,从而达到无诉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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