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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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水体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遭受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是《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明确规定的。11月29日下午,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这部新条例。《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督导、总调度,组织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划和重要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河湖流域生态综合治理,督促河长、湖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职责。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河长、湖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约谈该部门负责人:未按照河长、湖长的督查要求履行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处理职责的;未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接到属于河长制湖长制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的。
约谈人应当督促被约谈人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并由整改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如果造成水体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遭受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标题:《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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