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两高”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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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6年12月23日修订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新修订的《解释》有哪些亮点?
答:《解释》的修改是自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最高司法机关第三次对环境污染犯罪发布专门的司法解释。《解释》于2013年出版,距今只有三年半的时间,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重视,将对进一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美丽中国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解释》有许多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厉打击篡改和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二是依法追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其人员弄虚作假的刑事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四是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定罪量刑标准;第五,应取消监测数据必须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才能在刑事案件中用作证据的要求。
《解释》中对篡改或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有哪些规定?
答: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基础,也是环境执法的基础。目前,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现象在实践中十分突出,有些造成了不良影响,应予以严惩。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的《解释》增加了以下条款:
一、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按照环境污染罪定罪量刑。
二是修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参数或监测数据,干扰采样,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或者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或者强迫、指使、煽动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第三,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和运行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从重处罚。
问:如何对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欺诈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答:如果环评机构及其人员弄虚作假,导致环评文件不准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行政责任,这远远不足以遏制违法行为。修订后的《解释》增加了以下条款:
一是环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第二,如果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重大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以证明文件有重大不准确罪定罪处罚。
问:如何处理涉及危险废物的案件?
答: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案件是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发领域,案件数量众多。从实际情况来看,2013年《解释》实施后,打击危险废物犯罪的力度明显加大。为了逃避打击,一些非法企业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仍然猖獗。根据实践中反映的一些问题,修订后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
首先,明确了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下危险废物利用的定罪标准。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原料或者燃料等物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非法造成环境污染的,视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二是完善危险废物识别程序。危险废物的属性鉴定,可以根据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供述、证人证言、批准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书面意见等证据,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进行鉴定。关于危险废物数量的确定,可以通过综合被告的供词、所涉企业的生产过程、材料消耗和能源消耗以及经批准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来确定。
问:《解释》在哪些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定罪和量刑标准?
答:修订后的《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了许多改进,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相关内容。
一是增加了“非法减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费用”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罪名。
二是合理区分重金属污染的定罪标准和具体范围,将重金属的排放、倾倒和处置分为两类。对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构成犯罪的;只有当含有镍、铜、锌、银、钒、锰和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时,才构成犯罪。
第三,增加了新的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内,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从重处罚。
四、如案件涉及的环境污染具体问题难以确定,继续实行“两条腿走路”,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第五,一些术语的解释已经标准化和调整。关于有毒物质的范围,剧毒化学品和有毒物质中的关键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已被删除,并统一列入危险废物。关于生态环境破坏的概念,明确规定它包括生态环境恢复的成本、生态环境恢复过程中服务功能的丧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破坏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和合理的费用。
问:为什么《解释》取消了监测数据必须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才能作为刑事案件证据的要求?
答:2013年的《解释》规定,环境监测数据必须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后,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争议,也造成了处理时间长、相互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处理。修订后的《解释》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这从根本上取消了监测数据审批程序,有利于提高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效率。
标题:环保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两高”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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