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提高企业排污收费标准 超标收费高近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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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完善排污费政策促进污染控制和减排的通知》,旨在提高企业排污费标准,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
《通知》调整了收费标准,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等污染物。该通知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污水处理超标的标准几乎是两倍
根据通知,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收费标准将分两步提高。第一步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目前的1.2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第二步:从2017年1月1日起,3.0元/污染当量将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放收费仍按1.2元/污染当量执行。
提高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种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的排污费。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从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排污收费仍按0.9元/污染当量执行。对于每个排放口,五种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收取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由多到少的顺序,不得超过3种污染物收取排污费。
此外,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悬浮物、大肠菌群、总氮和总磷的排污费将提高。
将实施差别化污水收费政策
根据通知,将根据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实行差别化排污费,以鼓励企业减少污染。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排放限值的,逐步降低三级排污费。除城市污水处理厂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排放限值75-100%(含)的,按上述标准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省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山东省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总量高于规定排放指标的,按山东省规定的征收标准收取双倍的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别的,排污费按山东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此外,固体废物及过量噪音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仍符合现行规定。
根据通知,将根据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实行差别化排污费,以鼓励企业减少污染。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排放限值的,逐步降低三级排污费。除城市污水处理厂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排放限值75-100%(含)的,按上述标准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省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山东省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总量高于规定排放指标的,按山东省规定的征收标准收取双倍的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别的,排污费按山东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此外,固体废物及过量噪音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仍符合现行规定。
任何地方不得非法减免排污费
根据通知,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对于污染物种类多、排放无组织、自动监测困难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严格执行差别化排污费政策,奖优罚劣,建立企业主动控制污染减排的长效机制。对拖欠或拒不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实施催缴等行政措施。规范排污费减免,任何地方不得非法减免或缓缴排污费。要加大对重点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资金,全额缴纳排污费。
延伸阅读:
山东省关于完善排污收费政策促进污染控制和减排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污染控制、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展和改革价格[2014]2008号),决定调整和完善我省排污费征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调整和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坚持价格调整、政策引导、突出重点、配套限制并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考虑我省环境治理目标、经济结构特点、污染治理成本和企业承受能力,建立以收入促治理的长效机制,鼓励企业减少污染,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质量改善。
(一)调整主要污染物收费标准
1.分两步提高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收费标准。第一步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目前的1.2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第二步:从2017年1月1日起,3.0元/污染当量将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放收费仍按1.2元/污染当量执行。对于每个排污口,按照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由多到少的顺序,排污费不得超过3种污染物。
2.提高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种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的排污费。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从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排污收费仍按0.9元/污染当量执行。对于每个排放口,五种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收取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由多到少的顺序,不得超过3种污染物收取排污费。
3.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大肠菌群、总氮和总磷的排污费。从2015年10月1日起,如果上述五种污染物中有一种或多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收费标准将从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其中总氮污染当量按0.8公斤计算。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由多到少的顺序,对不超过3种的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二)实行差别化排污费政策。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水平,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鼓励企业减少污染。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级排放限值的,逐步降低三级排污费。除城市污水处理厂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75-100%(含)的,按上述标准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省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级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总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指标,其污染物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双倍的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别,排污费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固体废物和噪声超标的收集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加强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加强环境测量和监测的技术手段,严格核实所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根据自动监控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国家重点监测企业应全面实现根据自动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对于污染物种类多、排放无组织、自动监测困难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大力推动政府向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自动污染源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严格执行差别化排污费政策,奖优罚劣,建立企业主动控制污染减排的长效机制。对拖欠或拒不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实施催缴等行政措施。规范排污费减免,任何地方不得非法减免或缓缴排污费。要加大对重点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资金,全额缴纳排污费。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增强全社会污染者付费和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社会监督。
第四,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局、原省经贸委卢家发〔2003〕12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局卢家发〔2006〕262号、卢家发〔2008〕105号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标题:【解读】山东提高企业排污收费标准 超标收费高近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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