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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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水利部了解到,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和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和政策支持力度,农村饮水安全取得重大进展,有效改善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有效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已进入最后决战阶段,同时要巩固已完成项目的成果,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任务十分艰巨。为贯彻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重新解决60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是认真落实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饮用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的要求,将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政府领导干部考核,逐步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明确政府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建立健全政府“一把手”全面负责的有效机制。 政府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共同推进,层层传递压力,严格跟踪,讲求效率,强化责任制的刚性约束。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支持,加强指导和帮助,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二、保质保量完成“计划”任务。2015年是该计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剩余建设任务繁重,还有许多“硬骨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期完成计划任务。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已下达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部已下达项目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负责落实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加大省级财政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引导受益者筹集劳动力资金,确保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实行差别化投资标准和补贴政策,对工程建设难度大、投资需求高、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给予优惠,统筹解决资金缺口问题。要制定详细、周密、可操作的进度计划,扭转工期和控制节点,充分利用施工黄金季节,加快施工进度,确保主体工程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计划目标任务在年底前全部完成。对于规划外的新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如四省藏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庆三峡库区、湖南洞庭湖区等四大地区,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纳入年度计划,统筹安排,确保建设任务在年底前全部完成。对于规划以外的其他地方的新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地方政府要负总责,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保证。各地区要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质检测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依法规范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全面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水源安全。如因水源变化、水污染或人为因素造成的工程损坏,造成饮用水困难,应追究责任,并督促限期整改。加强净水设施和消毒设施的建设以及设备的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集中式供水工程,按要求配备安装净水消毒设施和设备。对于“千吨万人”(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或受益人口10000人以上)以上的供水工程,应尽快建立水质实验室,配备相关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做好日常水质检测工作。推广适合农村供水节水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依托大型水厂现有水质监测机构、供水管理机构、卫生防疫和环保部门的能力,科学布局和完善县级或区域性水质检测中心建设。科学制定水质检测、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人员培训,落实检测、监测和评价经费,加大水质实验室设备投入,提高水质检测和监测能力,加快实现县级或地区水质检测和监测全覆盖,加强卫生知识普及,在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实施水质保证,确保供水安全。
四、严格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万吨”以上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负责项目建设和后期运营管理;对于其他小规模项目,在制定和完善管理措施、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村民可以自行建设和管理项目,也可以在县、镇设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项目建设。鼓励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建制。要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公示制度和用水户全程参与的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对工程建设和管道采购进行民主监督。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质量监督责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规定组织工程施工,加强现场监督和质量控制,确保原材料进口、设备采购、施工质量和竣工验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要加强进度控制、质量监督和资金监督,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检查机制。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管理,进一步完善进度统计报告制度,逐步推行上报数据签批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评估、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建立健全通报、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引导和督促地方政府加强措施,加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工程、干部和生产的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纠正国务院重点检查、审计、专项检查和第三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监督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如果工作措施不力,工程进度缓慢,任务不能按期完成,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项目良性运行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项目管理和保护与项目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农村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确保每一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能建设、管理好、负担得起、长期受益。在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指导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负责县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加强服务和指导。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要逐一明确项目产权,落实管理和保护的主体、责任和资金,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在有效监管和保障用水户权益的前提下,允许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积极推进企业管理和专业化管理。要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成本补偿、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积极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体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五保户”等特困群体,当地政府将对其水费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要抓紧研究制定项目运行维护资金定额标准,通过水费提留、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建立项目维护维护资金,确保项目健康运行。
六、继续提高农村饮水安全水平。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是一项长期的动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同时,总结评估规划实施情况,按照巩固实效、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十三五”规划中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巩固和改善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科学规划分类实施,分清权力,强化责任,建设与管理并重,改革创新,合理确定水质、水量、便利性、安全性等规划标准,科学确定“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全面采用新、配套、改造、升级和联网方式,大力发展大规模集中供水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齐心协力,克服困难,艰苦奋斗,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把满意的答卷交给党和人民。
标题: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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