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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布2014年12月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11-11 16:58: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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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邢台市环保局和大曹庄管理区环保局检查发现公司生产正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无明显异味;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升级工程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投入使用。曹庄环保局向公司下发了《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项目停止使用,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2014年7月,河北冯润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公司污染物排放进行了监测,所有污染物均达标排放。2014年11月10日,公司委托宁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周边地下水进行监测,未发现异常情况。委托河北冯润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土工试验,并取得结果。

以上信息已在邢台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并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2014年11月4日,广陵县环保局发布了《关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广环改字[2014]07号),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煤矸石。企业立即清理了剩余的煤矸石,并对厂区环境卫生进行了整改。11月8日和18日,广陵县环保局和大同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分别检查了企业整改的落实情况,未发现储存煤矸石和使用原煤、煤矸石为原料的现象。

2014年11月27日,广陵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锅炉、除尘和脱硫设施运行正常,生产废水不闭环排放,脱硫渣用于制砖和综合利用。厂区内的秸秆、玉米芯和杂木堆场未发现原煤,除尘设施的进料口、输送带和出料口未发现燃煤和秸秆燃烧的迹象。

1.根据环评要求,2011年前未淘汰原有200万吨生产设备。

2.2008年以后建造的生产设备没有一个符合环境影响评估批准程序。

3.90平方米烧结机和200万吨链篦机回转窑脱硫设施尚未建成,所有转炉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工厂内部分堆场没有防风抑尘措施,粉尘基本处于无组织排放状态。

4.个别时段空气污染物排放超标,200万吨链条炉排回转窑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累计超标时间41小时。

2014年8月,朝阳市环保局对公司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个别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下发了《环境监测意见》,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在线监测显示链篦机回转窑二氧化硫排放超标,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罚款已到位。

该公司已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了积极的纠正措施。2012年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公司对未履行环评及验收程序的违法项目进行了申报。2013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并备案了申报项目。2014年初,公司根据《关于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向省环保厅提交了《违规项目备案环保条件合规报告》。同时,公司还积极推进污染控制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目前,90平方米烧结机和200万吨链篦机回转窑烟气脱硫工程及部分料场的防风抑尘设施已经开工建设,转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已经纳入工作计划。为按期满足新《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公司对竖炉等设备进行了烟气脱硫除尘升级。公司定期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排污费支付、环保投资、主要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审核等相关环境信息。

1.年产300吨蝶啶谷氨酸(叶酸)项目未再进行环境评价,生产工艺擅自变更。

2.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10月24日,常州市环保局组织对该公司的喷嘴进行采样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喷嘴废水的ph值为2.16,不符合喷嘴标准。流量计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安装,cod在线仪表损坏停机。

3.厂区内存在大量临时储存的废酸,使用生产储罐储存废酸存在很大的环境安全隐患。由于废酸处置协议单位在2014年8月后没有相关处置资质,公司今年7月以来产生的废酸暂时存放在公司的储罐中。目前储存废酸约394吨,其中危险废物存放处的两个储罐已全部储存,其余暂时储存在生产区的生产储罐中,没有围堰等应急设施。

2014年10月24日,常州市环保局组织监测人员对公司雨水排放口的积水和地下水质量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公司雨水排放口和地下水水质指标符合相关标准。

11月13日,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与安全监察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责令公司整改cod在线仪停用、大量废酸积聚、污水处理站运行异常等环境问题。11月14日,常州市环境监测支队致信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局,要求该公司恢复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生产流程,并将暂存厂的废酸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目前,常州市环保局已经启动了调查程序。

1.实际生产能力超过环评批复(2014年分离稀土700多吨,超过环评批复年产量500吨)。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渣(约160吨酸溶渣和500吨中和渣)、水处理污泥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长期存放,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3.部分原料、提取原液和燃煤堆放在厂区露天,存在渗漏现象,污水堆积在厂区边界西围墙外的沟渠中。

4.萃取车间的有机废气没有得到有效的收集和处理。2014年11月7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环境监测通知》,要求遂宁县环保局督促公司严格控制产能,落实环评批复中对产能规模的要求;尽快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酸溶渣等放射性废渣;加强环境管理,规范原辅材料储存、提取原液和燃煤;提取车间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处理。11月14日,阜宁县环保局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公司已经停产,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2014年9月24日,阜宁县环保检查员发现,公司提取车间的废气处理设施在下料过程中运行不正常,工厂东侧冒出酸雾。9月26日,阜宁县环保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阜宁稀土停产整顿。

2014年5月25日,富宁县环境监测站对公司东侧中央河排污口上游500米、下游100米和下游1000米的水体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中心河水质为四级,符合农业用水要求。2014年11月5日,对废水排放总量出口、污水处理站入口、3号提取车间、厂界东侧中心河、厂界西墙外沟渠进行采样监测。氨氮、化学需氧量和总磷三项指标均达标。

2014年11月6日,江苏省环保厅联系了申请人,并对处理结果进行了反馈。请愿人说他知道这件事。2013年12月,莘县环保局会同固云镇政府取缔并拆除了该公司,该公司目前没有生产条件。2014年10月,聊城市莘县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设备已被拆除。

沈县环保局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公司周围地下水中氨氮、化学需氧量和氯化物分别为0.402、1.60和261 mg/l,而潘庄地下水中氨氮、化学需氧量和氯化物分别为0.035、0.80和14.0mg/l,无明显异常。11月3日,聊城市环保局监测人员再次对厂区周围的地下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原厂ph值为7.80,氨氮为0.404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为1.60毫克/升,总溶解固体为950毫克/升,氯化物为446毫克/升;潘庄地下水ph值7.95,氨氮0.026mg/l,化学需氧量0.80mg/l,总溶解固体352mg/l,氯化物36mg/l,未见明显异常。

2014年11月9日,莘县环保局在莘县政府网站上发布了调查处罚信息。

2014年10月,莘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厂没有生产,但生产设备已经调试完毕。执法人员对厂区及周边环境进行了实地调查,没有发现污水直接排放的痕迹。2014年8月下旬至10月上旬,工厂向益铭污水处理站注入生产废水。辽南市公安局现场调查未发现任何后果,并予以警告,没收了排水管道和水泵设备。

2014年10月11日,莘县环保局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配合固云镇政府采取措施切断电源。2014年10月23日,聊城市环保局、莘县环保局会同聊城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支队、固云镇政府,强行拆除工厂。2014年11月3日,聊城市环保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调查支队和莘县环保局再次对工厂的拆除进行了事后检查,确认工厂已全部拆除。

2014年11月9日,莘县环保局在莘县政府网站上发布了调查处罚信息。

2014年3月17日,菏泽市环保局牡丹区分局发现公司擅自试产,要求公司立即停产。3月26日,牡丹区分局下发了《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4月4日,公司向牡丹区分局提交了试生产申请,牡丹区分局不予受理,并将案件移交给菏泽市环保局。此后,市、区环保部门独立或联合对该公司进行了十多次现场检查,并先后三次发出《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8月11日,菏泽市环保局发布《关于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试生产,并依法进行后评价;如果停止生产的决定不履行,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月20日,牡丹区分局发现仍在试生产,下发了《限期环境违法行为整改书》,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试生产。9月12 -13日,市、区环保部门配合菏泽市监察局再次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期间公司停产。9月22日,市、区环保部门与黄镇镇政府联合进行了地下管道检测,在其厂区内未发现地下管道。10月8日,菏泽市环保局致信牡丹区政府,建议切断公司电源,牡丹区政府当天切断了公司电源。10月16日,菏泽市环保局发布通知,暂停接受园区内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环评文件。11月20日,牡丹区局现场检查发现,各项环保措施基本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落实。牡丹区局批准了该企业的试生产申请,期限为三个月。目前,该企业正在试生产。

山东省环保厅督促地方政府重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推动相关问题尽快解决;监督当地环保部门对依法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落实到位,监督整改到位;继续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达标;向公众公开此案。

2014年9月12日,汝阳县环保局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调查,决定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承担污染治理的全部费用。同时,汝阳县环保局已将此案移交汝阳县公安局。

在洛阳市环境监测部门的指导下,汝阳县政府组织对马兰河及下游上河村的水井水质进行了连续监测,并对水质状况进行了严密掌握。9月21日,水质监测数据显示,色度为33(地表水无相应标准),ph值为7.88,cod为7.16,铅、镉、汞、砷均未超标(马兰河属ⅲ类地表水),源红水基本得到控制。

河南省副省长张维宁作出特别指示,要求认真调查。河南省环保厅和洛阳市环保局成立调查组,对汝阳县马兰河污染事件进行了现场监督,并下发了《关于做好汝阳县三里屯镇庙湾染料厂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渝环办函[2014]112号),对马兰河污染问题的后续处置提出了具体要求。2014年10月初,汝阳县政府根据河南省环保厅的监管反馈,组织相关部门对三屯镇庙湾染料厂进行了全面取缔,拆除了所有生产原料,拆除了所有生产设施。同时,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汝阳县政府彻底清除了被污染的6000立方米山坡土壤,并将其运至白树砖厂和刘店砖厂进行后续烧砖处置。

1.未经环保部门环评批准,新建一条铅电池塑料外壳生产线,并增加一台铅粉机、三台球磨机等设备。

2.硫酸储罐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污水处理站等设施未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

3.未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完成废水处理系统、铅除尘系统、酸雾净化系统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验收。

罗山县委、县政府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首的处置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和乡镇的负责同志参与了相关工作的部署;责令公司立即停产;指定具有血铅检测资质的县级中医医院为村民排铅治疗定点医院(村民也可自愿选择其他医院进行治疗),开辟血铅检测绿色通道,按需进行检测;请有资质的市级以上环境检测机构按照群众指定的采样地点对公司附近的水和土壤进行采样检测;抽调卫生、疾控、环保等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进入村内,召开群众大会,宣传血铅防护知识及相关卫生知识,动员公司周围村民到市疾控中心和中心医院进行血铅检测和治疗(村民血铅检测和治疗的相关费用由县处置机构统一承担)。

调查结束时,罗山县政府组织公司员工和公司周围田燕村村民进行血铅检测,发现143人超标。其中,765名成年人接受了测试,96名超出标准(公司所有员工),514名儿童接受了测试,47名超出标准(其中45名是公司员工的子女)。据罗山县政府组织的专家综合分析,血铅超标的原因是员工缺乏安全意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这家公司的工人经常不戴口罩工作,下班后直接穿着工作服回家,随意把工作服留在家里,他们的家庭间接受到铅的污染。目前,所有血铅超标的成人和儿童均已接受治疗,4名血铅超标的儿童被送往上海新华医院治疗后返回。

湖北省环保厅向武汉市环保局发出监管通知,要求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责令其立即停产,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督促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加强日常监管,未经批准不得恢复生产。

目前,公司已经提交了环评文件。武汉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已批准环评,同意试生产至2015年2月26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武汉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对车间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后,颗粒物浓度达到标准。

2014年11月26日,湖北省环保厅对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老厂一条牛磺酸生产线和新厂三条牛磺酸生产线正常生产。老厂生产废水和牛磺酸母液不能回收利用,收集后用罐车运至新厂处理。新厂牛磺酸生产废水处理站和环氧乙烷生产废水处理站运行正常。达标后通过管网进入城北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二次处理,最终排入汉南河。牛磺酸母液由公司两台循环流化床锅炉焚烧。没有发现报告信中反映的设置隐蔽管道的问题。

湖北省环保厅在汉南河钱江与仙桃河交汇处设立了水质自动站,通过汉南门引自汉水。监测数据表明,汉南河水质受汉南门进水影响。当汉南门来水量较小时,汉南河水质不能稳定达到地表水四级标准。

由于汉南河的污染,近年来,湖北省环保厅对黔江市泽口经济开发区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进行了监督。2011年,湖北省环保厅限制了潜江市的审批,并依法对该公司及其他企业实施行政处罚。2008年,潜江市环保局成立了开发区分局,加强了对开发区企业的环境监管,并在企业污水处理站和污水排放口安装了在线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

2014年11月24日,湖北省环保厅对长江排污口进行摸底调查,未发现举报信中反映的走私入长江问题。11月25日,工厂检查发现公司母液离心、压滤、脱盐工段未运行,生产废水收集后送至武汉五药制药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长江。危险废物约为3000吨/年的废母液,公司未能提供危险废物转移协议和台账。验收监测报告显示,通过技术创新,牛磺酸母液得到回收利用,并通过了阳信县环保局环保验收的初审。公司所在的远大制药富池工业园区未能按计划在长江沿岸修建污水集中处理站和围堰。园区内部分企业存在未落实环评、“三同时”制度、污水收集不完善等问题。

2014年7月1日,湖北省环保厅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通过工厂排水沟排入长江,立即责成阳信县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督促该企业进行整改。湖北省环保厅督促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处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并落实到位,督促整改到位;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情况;对远大制药富驰工业园区及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到位;加强日常环境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2014年6月14日,益阳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益阳市2014年两河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的通知》(办函[2014]36号),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并签署了责任证书。益阳林业局牵头治理竹席污染,环保部门负责兰溪河和习之河的环境监管和隐患排查,定期开展水质监测,为综合治理提供数据支持。

2014年9月,益阳市环保局对凉席产业进行了布局,制定了《习之河综合治理规划》,重点对传统竹业污染进行专项治理,由益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相关部门实施。

2014年10月27日,湖南省环保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妥善解决益阳市凉席企业和塑料筋生产车间环境污染问题的函》(湘环函[2014]528号),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对凉席生产企业和塑料筋企业进行专项整治。

2014年11月20日,益阳市河兰溪河流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河兰溪河流域竹席、塑料筋生产企业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宜“两河”办字[2014]6号),重点整治河兰溪河流域竹席、塑料筋生产企业,禁止进入工业园区进行清理、浸泡、封闭。计划从2015年1月1日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6月30日前完成桃江县、鹤山区和高新区管委会竹席、塑料筋生产企业的取缔、关闭、停产整顿。

鄢陵县环保局根据湖南省规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将两家企业列为一般污染源的b类监管企业,并根据现场检查频率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检查。针对两家企业未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环保“三同时”验收不合格的问题,当地环保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限期整改。2014年7月18日,鄢陵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的通知》,责令两家铁合金企业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

2014年10月22日,株洲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以《关于印发株洲市执法检查反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鄢陵县人民政府在11月15日前停产整顿全县所有铁合金企业。

2014年12月22日,我部组织株洲市环保局、鄢陵县人民政府、鄢陵县纪检、宣传、环保、经济信息、电力等部门召开协调会,要求鄢陵县人民政府立即责令鄢陵县华源铁合金厂和鄢陵县航凯冶炼有限公司停产,经济信息和电力部门停止两家企业的生产和供电,宣传部及时公布了事件的处理情况;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对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据此,应在全县范围内加强对污染隐患的调查,并依法对类似企业采取严厉措施。

12月22日,鄢陵县人民政府连夜召开常委会扩大会议,研究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决定依法停产整顿两家涉案企业,并成立调查组对污染问题进行全面调查。目前,电力部门已经停止为这两家企业生产和使用电力,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经济和信息部门已经在这两家企业上盖章。

湖南省环保厅督促当地政府对污染问题进行全面调查,责令相关企业依法关闭,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及时向公众披露案件的最新进展,并反馈给央视;监督当地环保部门对依法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落实到位,监督整改到位;继续加强日常监管,防止企业在整改完成前擅自生产。

鄢陵县环保局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了一次重大环境危害调查,同时,根据株洲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全市污染企业立即停产整治的紧急通知》(株环卫[2014]3号)的要求,全县所有铁合金企业均已停产整治。截至目前,已有10家淘汰落后产能的铁合金企业被关停,主要生产设备被拆除。12月24日,鄢陵县环保局在对两个涉案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后,下发了《行政处罚预(审)决通知书》,建议罚款10万元,处罚程序正在进行中。

12月30日,鄢陵县环境监测站将监测点分布在两家企业的办公室。数据显示,根据《空环境气体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炎陵县花园铁合金厂办公室so2和no2浓度的小时平均值分别为0.005mg/m3和0.025mg/m3,tsp的日平均值为0.016mg/m3,办公室so2和no2浓度的小时平均值分别为0.006 mg/m3和0.006mg/m3

12月23日,鄢陵县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免去县环保局局长职务,暂停县环保局副局长职务。12月25日,湖南省委督查室、省环保厅会同株洲市委督查室、株洲市环保局到现场调查,县纪委开始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

12月23日,株洲新闻网宣布对事件的初步处理。12月24日,湖南省环保厅门户网站以“环保厅公布湖南省鄢陵县两家企业环境问题初步调查结果”和“鄢陵县依法停产整治两家污染企业”为题,向社会公布了调查处理情况。

2014年上半年,河池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莫拉锌矿外排水进行了三次监测,未发现重金属超标排放。8月13日,河池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报告称,7月15日和7月30日,毛拉锌矿朱槿坳尾矿库废水中镉和锌的浓度超标。河池市环保局发现莫拉锌矿超标排放后,立即组织监督员和监测人员进行调查,督促南丹县环保局责成公司进行整改,同时对排放的废水进行加密监测,监测结果从8月14日至17日连续4天达标。2014年10月22日,河池市环保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莫拉锌矿水污染控制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对无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该企业未履行处罚决定。河池市环保局已致函南丹县人民政府,建议责令该企业停产,并正在收集相关证据,拟移交司法机关根据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进行调查和处罚。

南丹县环保局于2014年2月发现莫拉锌矿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就向空 590号坑口矿区排放尾矿浆,并发出通知立即停止向空 590号坑口矿区排放尾矿浆,在发现公司排放污染物超标后,立即下令停止排放,南丹县环保局立即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排放的废水进行加密监测。

根据《吊江河水质预警监测方案》的工作要求,河池环境监测站每月对莫拉锌矿下游监测断面吊江河金城区那朗桥断面进行两次采样监测。监测项目为铅、镉和砷。2014年监测结果显示,1-11月监测断面各项监测指标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级标准,刁江水质未超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督促当地有色金属企业集中到工业园区,加强园区风险防范,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监督当地环保部门对依法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落实到位,监督整改到位;配合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继续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污染控制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企业恢复生产后污染物的排放;向公众开放并向媒体报道此案。

贺兰县环保局已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试生产,重新提交环评文件,经批准后进行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投入试生产。

2014年11月7日,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公司工业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公司有四个排气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和酸雾经净化塔处理后排放。报告中反映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大大小小的烟囱排放”的现象没有发现。然而,在试生产期间有一股刺鼻的气味,因为它没有达到满负荷。由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没有能力,有机废气一直没有得到监测。公司厂区植被生长正常,未发现报告中反映的“枯树、枯树、部分树干变黑”现象。

2014年12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执法人员向举报人报告了调查情况,举报人表示将继续关注公司整改情况。


标题:环境保护部公布2014年12月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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