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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6亿环境修复费极具威慑性 创新精神值得赞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11-12 16:13: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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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高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不仅引起了公众的争论,也引起了环境保护部官员的关注。

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陶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从这起案件中可以吸取很多教训。作为公共机关,人民法院的环保理念和创新精神、人民检察院对诉讼的支持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都值得肯定和借鉴。

高等法院院长主持了环境保护概念的演示

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长隆农化等六家企业因非法处置废酸污水,应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以上。因此,本案被称为“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

“高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备受关注,首先是因为法院确认的污染损害赔偿金额巨大,高达1.6亿多元。如此高的污染损害赔偿在我国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对于污染企业来说,真的会感到“痛苦”。因此,六家污染企业在第一时间选择了上诉。二审法院的态度是什么?台州市环境保护联合会作为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原告,肯定会有一些顾虑。

2014年12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泰州市“环境公益高价诉讼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作为二审审判长直接审理了此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省高级法院院长亲自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除了天价赔偿外,“高标准”审判无疑是本案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法官不仅体现了法官对法律的严谨性,也体现了高度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毕涛说,江苏法院的判决不仅支持了环保组织,而且教育和提高了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

特别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亲自主持了这起环境公益案件陶别说,他相信许前飞主席的做法一定会对其他地方产生积极的影响和示范作用。

泰州市检察院和江苏省检察院作为配套检察机关,分别参加了一审和二审,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明确支持环保组织维护环境公益陶别说,这不仅是对环保组织的有力支持,也是对非法企业的特殊打击,传递了一种非常积极的环保正能量。

环保组织赢得官司,推动公益诉讼

泰州市环境保护联合会是泰州市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原告,其影响力不大,在全国范围内也没有多少人知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作为本案被告的六家污染企业也对台州市环保局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六家污染企业表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只有在连续注册五年以上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台州市民政局批准,台州市环境保护联合会于2014年2月25日成立,距起诉时间不足5年。因此,六家污染企业认为台州市环保局没有资格起诉。

然而,六家污染企业忽略了一个关键点,那就是,当这个案件被审理时,新的环境保护法没有生效。

“作为一个有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本案最大的亮点无疑是原告身份的特殊性。”毕涛提到的特殊性是指原告作为环保组织的身份。他认为,环保组织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成功,必将给其他环保组织带来信心。

今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明确规定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即依法向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连续五年以上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该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新《环境保护法》的这一规定有效地丰富了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不足。民政部国家非政府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宏表示,中国有700多个符合《环境保护法》及其解释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自今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组织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和自然之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到目前为止,福建省和山东省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三起公益诉讼。

一些专家预测,环境公益诉讼将大幅增加。

公益诉讼需要环保部门的配合

台州市环境保护联合会胜诉的原因与包括环保行政部门在内的众多公共部门的积极配合密切相关。

在泰州市“环境公益高价诉讼案”的审理过程中,泰兴市、泰州市和江苏省环保部门及其监管机构都给予了大力支持。特别是在水质监测和基地认定方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此,毕涛认为,环保行政部门的大力协助也是本案能够胜诉的众多原因之一。他说,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在这一案件中发挥的作用“为其他地方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先例。”毕涛说,其他地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配合司法机关处理类似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可以积极借鉴江苏省几个环境保护部门的做法。

正如毕涛所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实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今年1月13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这两起案件中,东营市环保局作为一个行政机关,被允许支持环保组织起诉。

毕涛认为,台州的高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离不开专业组织的有效参与。“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环境监测站提供了样本数据,而且还委托环境科学协会提供关于评估和鉴定性质的技术报告,并专门聘请大学环境教授作为专家助理提供技术援助,出庭解释和说明环境生态学中的技术问题。”毕涛说,这些做法完全符合环境案件的技术特点,也体现了环境司法的专业特点,因此非常必要。

此外,还有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的标准化。

毕涛说,污染物进入环境介质后,会发生化学和生物反应和变化,水和气体具有地域性和流动性。“在环境受到污染损害之后,损害评估和修复费用的分析是高度专业化和不确定的。这要求环境损害评估必须遵循某些准则。”据别涛介绍,近年来,环境保护部一直在组织研究,并根据国外经验提出相关规范和方法。

他认为,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成功审结,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相关的环境损害评估规范。

1.6亿英镑的环境恢复费极具威慑力

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已经开展了几年,包括环境保护组织、人民检察院等,并且有许多成功的案例。然而,一些环境法学家认为,目前我国能够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样本的案例并不多。

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使人们看到了一个真实的环境公益诉讼案。1.6亿元的污染损害赔偿不仅让人眼前一亮,也让社会看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必须具有威慑力。”白涛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产者保护环境的法律责任,大幅增加违法成本。”李克强总理要求:“要在食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密切关注人民群众。我们必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让犯罪分子付出他们无法承受的代价。”

毕涛说,“损害责任”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新确立的基本原则。根据新的法律,所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人都必须承担责任。他认为,在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法院要求污染环境的企业支付1.6亿元的环境修复费,这必将对其他企业形成强大的威慑。

江苏省高级法院也在实施1.6亿元的环境修复费用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据别涛介绍,江苏省高院不仅确认了污染企业应缴纳高额环境修复基金,还精心设计了其具体实施办法。一方面,江苏省高级法院允许企业申请延期一年支付40%的补偿资金;另一方面,在实地调研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回收利用自身产生的副产品和废弃物,降低环境风险。他说,判决还规定,如果技术改造产生实际效果,根据环保部门的守法证明、技术改造验收意见和技术改造投资的财务审计报告,赔偿金额可以在定额的40%以内扣除。

别涛认为,这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实施环保技术改造,从而有效降低环境风险。在支付赔偿的方式上,这种设计堪称天才之举,其司法、社会和环境效果令人钦佩。

建议改进补偿资金的管理方法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组织不得通过公益诉讼谋取利益。“但是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民事诉讼,必然会产生赔偿基金,而且基金管理制度尚未到位。”毕涛建议尽快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基金管理机制。

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终审判决规定,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主要用于直接污染水体的修复,其余部分纳入法院指定的相关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区域环境治理。那么如何使用这笔钱呢?毕涛认为,此案不仅要解决这一问题,还要随着公益诉讼的全面发展而变得更加突出。因此,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赔偿基金管理制度。

此外,别涛还建议,法律责任的形式应尽可能全面地适用。

毕涛认为,环境违法行为会违反多项法律法规,并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包括一般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只有综合运用法律制裁,才能形成应有的制裁和遏制效果."毕涛表示,在泰州高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经过公开报道和媒体报道,环保部门及时进行了调查;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14名企业负责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环保组织起诉后,它下令支付1.6亿元的环境恢复基金。这不仅是对非法企业的严厉惩罚,也是对其他企业的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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