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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企业信用第三方担得起吗?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11-23 11:31: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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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明确要求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体系,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迎来了新的重要发展机遇。


目前,全国各地探索和实践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由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例如,环境保护部制定评价标准体系,对企业的环境信用评级进行评价,并领导环境保护部与其他政府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分享评价结果。对此,部分公众质疑甚至指责企业的环境信用评级不应由环保部门来判断,而应由第三方(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来评估,以防止环保部门以垄断信息资源的方式直接进入信用评级市场。对此,作者不同意。


笔者认为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应由第三方进行,目前没有条件,只能由环保部门进行。将来时机成熟时,可以由第三方实施。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在中国,目前还没有第三方能够完全掌握企业的环境信息。


要进行任何信用评价,只有那些有信息的人才能评价,而那些能够客观评价的人才有资格评价。组织评价企业环境信用的前提是评价者有足够的信息客观地衡量企业的环境信用状况。目前,全面掌握企业环境信息只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二是政府环境监管部门。在这两种情况下,企业出于自身利益,不会暴露自己的丑陋,不会主动向社会披露不利于自身发展的不良环境信息,也不会降低自己的信用评级。如果企业进行自我评估,结果会被扭曲。环境保护部门作为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管者,在日常监管中掌握着大量的环境基础信息和环境守法或违法信息。从掌握企业环境信息来看,环保部门实施评价无疑是有利的。目前,政府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执法监督信息和企业自身的环境信息都远未公开,社会上也没有第三方能够全面掌握企业的环境信息,胜任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因此,现阶段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主体只能是环保部门。


第二,中国的信用服务市场目前还没有真正形成。


目前,我国信贷市场发展仍然滞后,法律资源支持和社会资源供给不足,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信贷意识不强,信贷产品市场需求不足。信用服务企业少,整体水平低,资质参差不齐,具有评估资质和较强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少,政府采购招标几乎别无选择。信用服务从业人员获取企业信用信息的渠道不畅,缺乏收集、识别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信用产品研发能力薄弱,信用产品质量不高,信用评估结果公平性的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公众对信用了解不多,社会对信用服务市场的认可度不高。面对中国信贷服务市场的现状,显然存在巨大的政策风险,甚至可能造成信贷服务市场的混乱。


第三,在这个阶段,如果它是由第三方评估,如何支付它是一个大问题。


目前,环保部门组织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被视为政府行政工作的一部分,是对排污企业实施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是由自下而上的行政系统权力组织实施的。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免费实施,包括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评估结果。环保部门未因组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而获得任何经济效益,参与企业未因环境信用评价而增加任何经济负担或运营成本。对于参与企业而言,为了获得更好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投资建设和维护污染控制设施,以确保排放标准,这不能归类为环境信用评价,这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这也是环保部门和公众期待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目的和意义。


由此可见,这一过程是政府部门对企业的一种行政监督过程,完全不属于市场行为,更不属于企业行为。如果由第三方进行评估,无疑会转化为市场运作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成本问题,这不是一个小成本。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两个问题:一方面,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现阶段没有出台相关的收费标准;另一方面,谁来支付这笔额外费用?如果由参与企业支付,将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如果由政府支付,无疑会增加财政负担。以江苏省为例,近年来,参与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数量基本稳定在2.3万家左右。如果第三方评估一个企业并收取1000元,总成本将达到2300万元。无疑有必要认真考虑由谁来支付如此巨额的费用。


第四,现阶段无法保证第三方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信用评价的目的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帮助下,促进企业改善其环境行为。实践也充分证明,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利用评价结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有保护、有压力的差异化绿色信贷,可以有效促进排污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环保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决定了它必须尽一切可能使评价结果准确反映企业的环境管理状况。此外,由于环保部门在组织评估时不收取费用,与企业不存在经济利益纠纷,客观上避免了偏袒环境违法企业牟利的可能性。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目的和过程来看,环保部门的评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但是,如果第三方社会组织实施有偿评估,评估结果的公平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将难以保证。


第三方评价的目的之一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就决定了在组织和实施评价活动的过程中,它将面临自身经济利益与公众环境利益之间的冲突,这必然会导致环境不公平的现象并受到社会的批评。在目前缺乏完善的信用评估质量监管和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第三方机构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可能会考虑从经济角度开展更多业务。例如,在收取企业费用后,不管实际情况如何,它都会为企业评定一个良好的信用等级;为了降低运行成本,需要收集最少的信息,采用最简单的程序,甚至匆忙给出评估结果。这些都会导致评估结果的失真,使评估活动失去公正性,从而对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形成市场混乱。


同时,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环保部门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企业是经济和社会的细胞,政府是依法行政的主体。要规范社会、经济和环境活动,必须依靠政府的判断职能。将属于政府监管范围的事务委托给第三方相当于权力下放。显然,也存在法律障碍。一旦出现混乱,政府的信誉无疑会受到损害。


考虑到各种因素,现阶段将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交给第三方还不成熟。然而,笔者并不反对时机成熟时由第三方机构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一项要求很高的工作。要真正走向市场,引入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必须满足很多条件,如充分披露企业环境信息、相对成熟的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强有力的信用评估市场质量控制机制、合理的评估费用渠道等。

标题:评价企业信用第三方担得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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