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推行中水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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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南地区近期的持续干旱反映了中国水资源供需矛盾的突出。为了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除了提倡节水生活和节水生产,投入巨资修建水利设施等措施外,通过立法强制中水回用也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措施。
首先,与其他水资源控制方法相比,再生水具有独特的优势
。再生水是指经处理后可用于生活、市政和环境领域的各种用途的非饮用水。与其他水资源调控方法相比,中水回用具有独特的优势:
。首先,它不需要长距离输水。长距离调水需要建设大量的水利设施,成本高、难度大,可能会破坏延伸线的生态环境,还会影响其他地区的水资源分布。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和运行范围相对固定、较小,成本相对较低,难度较小。其次,水量稳定。长距离输水仍受输水区水量的限制,而再生水量稳定,除生产用水量外,一般占原净化水的95%。第二,通过立法实施中水回用的必要性水资源短缺的长期性和紧迫性要求政府尽快通过立法实施中水回用。中国长期缺水,是世界上严重缺水的国家之一。通过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中水回用,可以减缓并逐步扭转我国缺水的局面。
此外,再生水的再利用需要整合各种资源,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再生水价格高,必须通过法律等国家强制手段有效实施;中水回用的标准和要求需要依法制定。
三。中国中水回用现状1987年,北京市政府首次颁布了《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随后,一些缺水城市,如深圳和济南,相继颁布立法,以促进再生水的再利用;1995年,原建设部颁布了《城市再生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然而,由于受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水平较低,可操作性不强等因素,城市中水回用的相关法规并未得到有效实施。自1995年以来,国家没有颁布过任何有关中水回用实施的法律法规。
1982年,中国较早地将再生水用作城市用水和其他杂用水,北京于1984年启动了再生水回用示范工程。但就全国而言,中水回用的普及率很低。第一个原因是中水管网分布范围小。中水回用管网长度短,布局分散,难以形成像给排水管网那样的大规模网络布局;二是中水的使用范围小。由于水质和管网的限制,我国中水回用的范围一般仅限于工业企业的生产回用或工厂内部使用,居民、市政和绿化中水回用的比例很低;第三,再生水不多。虽然中水被称为城市的第二水源,但在我国,城市污水往往接入排水管网,经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很难形成中水回用。城市中水的主要来源仍然是工业污水,但工业企业一般分布在郊区,没有相关的配套管网,因此很难向城市供应中水。
四。再生水再利用立法必须体现的强制性内容在区域规划中必须强调再生水再利用。特别是在新规划的建设用地中,中水管网及设施的布局规划应与净水(供水)管网的规划同等考虑。所有新建建筑(包括住宅区)必须在建筑内预留中水管道,以方便中水的获取和使用。
污水经过分级处理,提高了中水的回用率。洗浴、洗涤、洗涤、厨房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形成中水,可回用于景观、绿化和冲厕,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用再生水冲洗后的污水经再次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针对不同用途的再生水制定不同的标准,以有效控制再生水的处理成本,分别满足不同的再生水需求。加强工业企业中水回用率的考核。消耗大量水资源、中水回用率低的企业将被列入需要淘汰和关闭的落后企业行列,中水回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将通过立法得到推广。第五,要做好中水回用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工作,开展水资源调查,充分调查水资源在各地区的分布情况,根据水资源供需紧张程度划分不同级别的区域,并参照不同的水资源用途提供资金保障。 优先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在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开展中水回用工程建设,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率先开展中水回用试点工作; 在确保法律法规实施的同时,运用行政手段配合中水回用政策的实施,如将城市生活污水形成的中水回用率纳入城市考核指标;做好中水回用政策的教育和宣传工作。(作者: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环保局)
标题:怎样推行中水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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