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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威谈特许经营之四:如何看待特许经营模式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3-18 12:55:0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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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根结底,市政公共项目的特许经营模式是在政府和企业(或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共同作用下形成和发展的 从cri到crp再到crl,本质上是两个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是两个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不同状态,反映了各自作用的强度和风险责任的大小 一般来说,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模式”有五点需要总结 1.不要研究模型,而要研究具体的操作模式。所谓模式是一本书,是对其他地方特许经营具体做法的经验总结 它只适用于某个地方的特定项目,不适用于其他地方的其他项目 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研究项目的具体运营模式,只有研究具体的运营模式、具体的运营条件、具体的运营合同和具体的运营项目,才能解决地方市政公共项目特许经营的实际问题 2.每份合同都是一个模型。如何委托企业在城市公用事业项目中进行特许经营,需要政府和企业坐下来认真协商。项目委托期限、运营条件、产品和服务质量要求、资产评估和安全、政府政策支持、企业投资和运营承诺等。需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反复讨论和评估,最终达成符合双方意愿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框架内开展的特许经营活动,必须是适合当地条件、符合政府意图和满足企业要求的经营形式 3.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是不可比拟的。正如我刚才所说,bot和tot是不能比较的,因为这两种专营权模式的基础、背景和运作条件是不同的,比较是没有意义的 如果两个城市都做了bot,做一些比较可能会有一些效果,但还需要具体分析 这种比较也非常困难 因为城市有不同的规模,不同的项目市场,不同的政府意图和不同的企业意图,怎么可能有相同的bot特许经营形式?所以模型之间没有可比性 我不能说哪个模式是好的,哪个模式是坏的 4.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没有固定的模式。如果一定要谈模式,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划分。如果从ppp原则出发,按照企业和政府所承担的商业风险程度来划分,可以有三种模式,即cri、crp和crl。 在这三种模式下,有许多不同的特许经营模式 此外,这三种模式下的不同运作模式在实践中仍在发展变化 5.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没有模式。由于市政项目的条件和条件不同,项目采用何种特许经营方式需要具体分析 从理论上讲,构成项目特许经营形式的因素很多。我们谈到了业务要素的划分,但只谈到了投资、所有权、转让、出让、租赁和运营六个要素,合作形式可能有6到6种权力组合 由于政府与企业在市政公共项目中的合作形式太多,而且这些形式正在发生变化,因此没有特许经营的模式 没有必要研究,也没有必要照搬“模式”。有必要研究具体的操作方式 研究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最快最长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效率,研究政府和企业双方都能接受的互惠互利和经营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护公众利益,研究双方合作的具体条件,把事情做好。 (更多详情,请参考作者关于特许经营的专著:“公共权利市场”)

标题:徐宗威谈特许经营之四:如何看待特许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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