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进取 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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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3年工作,讨论部署2004年工作。国务院对这次会议很重视,曾培炎副总理对会议报告作了重要批示,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关于2003年的工作
2003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团结一心,克服了“非典”疫情和多种自然灾害带来的困难,保持了国民经济的较快增长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改善,社会稳定。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紧紧围绕中央确定的中心工作,努力拼搏,开拓创新,推动建设事业不断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积极抗击“非典”,为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工作不放松。及时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等8个通知,制定了《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的建筑设计要则》和《城市医院废水应急处置办法》。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做好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建筑工地“非典”防控工作,确保城镇公共交通、供水、供气、垃圾和污水处理系统安全运行,保障“非典”期间城市正常运转。抗击“非典”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之后,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围绕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构建环境卫生体系,开展了城市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实施战略、处理对策以及城市灾害预防与管理等研究,提出了“环境卫生体系框架”的设想和完善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改善建筑农民工的公共卫生条件等意见。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城乡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情况的报告》。
(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明确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对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统一了对房地产市场形势的认识。《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确立了房地产业的支柱产业地位,提出了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强调完善供应政策,坚持统一政策指导、分别决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快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房地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及时召开会议传达贯彻,曾培炎副总理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各地积极贯彻文件精神。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加强了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是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目前,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中,14个城市已经初步搭建了房地产市场信息平台,为建立科学的市场监控机制奠定了基础。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目前,全国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已全部上网,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
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执法检查。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初步建立,归集和使用业务进一步发展,截止2003年3季度末,全国累计归集公积金5016亿元,归集余额3467亿元,职工提取1549亿元,发放个人贷款2075亿元,支持270多万户职工家庭购买住房。
物业管理得到加强。认真贯彻《物业管理条例》,下发了《业主大会规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依法保障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全国房地产市场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市场供销基本平衡,供应结构基本合理,商品房价格基本稳定。2003年1~11月,全国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8285亿元,同比增长32.5%,占同期固定资产投资的23.9%;个人购买商品房的比重已达96.2%。
(三)加强和改进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进一步发挥
城乡规划的编制取得较大进展。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在城乡规划编制中将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列为强制性内容。进一步健全了部际联席会议审查制度,加快了规划的审批。截止2003年底,27个省(自治区)中已有25个完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14个经国务院批复,7个经审核后报批;需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中,已有82个完成了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86个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工作基本完成。
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加强。设区城市的区一级的规划管理权全部上收,强化了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明确规定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规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程序。在10个城市开展了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动态监测试点工作。参与了全国土地市场督察。对各类开发区、大学城、高尔夫球场、cbd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经国务院同意,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遏制了当前盲目扩大城市规模的趋势。
开展了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研究。我部分别和广东省政府、山东省政府合作开展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和山东半岛城市群协调发展研究,从经济、资源、环境、人文四个方面提出了促进协调发展的对策,推进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机制的建立。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会同四川省政府开展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规划实施事前、事中监督的机制。会同贵州省政府开展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目标、指导原则和主要措施,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总结推广了两省的经验,强化了规划对城镇发展的调控作用。
认真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命名了第一批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发布《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原则,规范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活动。
加强对小城镇和农房建设的指导和协调。根据中央关于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的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首批全国重点小城镇名单,初步提出了促进重点小城镇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强对农民房屋建设的指导和质量安全的监督,组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地移民建镇工程的验收工作,提高农房建设水平。
(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
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下发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提出了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打破行业垄断,开放投资建设和经营市场,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和推行特许经营制度,保证公众利益。《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已将城市公用事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山东、江苏、河北、云南、四川等省制定了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实施意见。
城市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取得进展。下发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属性数据采集表及数据库结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长江三峡库区船舶防污染工作的通知》、《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继续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对重点流域和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质量和进度进行督查,城镇环境卫生状况进一步改善。
城市供水和节水工作力度加大。在完成对全国中等以上城市供水管网情况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编制了《城市供水管网近期改造规划》。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2003年已安排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国债项目191项,国债资金14.92亿元。督促各地落实配套资金,加快实施进度,并按照《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的要求,加强考核监督。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和应急系统建设,提出了加快城市水价改革等十项节约用水措施,推动城市节水工作。
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经国务院同意,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三北”地区15个省(区、市)的43个试点城市(区)开展了供热体制改革,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积极解决热改中困难家庭的采暖问题,供热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得到加强。继续开展“畅通工程”,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及考核标准。组织专家对北京市交通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了改进北京交通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指导9个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2003年,克服“非典”不利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量仍保持了增长势头,同比上升1.63%。
城市绿化工作取得成效。督促各地认真编制和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有效保护绿地。组织了“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和创建活动,授予上海等17个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称号。与联合国人居署举办了“可持续发展城市化战略国际会议”。威海市获得2003年联合国人居奖。对27个项目颁发了“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人居环境得到改善。
(五)建筑市场秩序逐步好转,建筑业稳步发展
配合全国人大对《建筑法》贯彻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规避招标、肢解发包、任意压缩价格和工期、拖欠工程款等突出问题,以及《建筑法》的处罚力度、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全国人大决定将修改《建筑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
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基本完成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机构脱钩,做到机构分立、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设。加大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92个案件进行了专案稽查。研究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健全执业资格制度。颁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总结北京经验,推行劳务企业分包,规范工程分包行为。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试点工作,总结推广了湖北、上海、深圳、珠海、厦门等地的经验。落实《关于深化中央施工企业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导25个省(区、市)出台了勘察设计企业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改革稳步推进。会同中纪委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等调研,研究制定规定,加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工程质量管理得到加强。在建工程质量事故和投诉明显减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年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共处罚2604起,处罚总额7705万元。组织专家对斜坡建筑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下发了《关于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指导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管理工作。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年组织了27个检查组,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风景名胜区等进行了3次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各地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9家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给予了停业整顿和降低资质等级处罚,吊销了277名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严肃查处了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事故和厦门禾山镇“8·9”村民自建厂房施工坍塌重大伤亡事故,并处理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上海轨道交通事故中有6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2003年建筑工程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为6.42,低于2002年水平。
建筑业的发展拉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2003年建筑业完成增加值7600亿元左右,比2002年增长约8%。2003年1~11月,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12.4亿美元,同比增长32%;新签合同额144.6亿美元,同比增长25.6%。建筑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近3000万人。
(六)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得到加强
世界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云南“三江并流”风景名胜区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7届世界遗产大会上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截止2003年底,我国各类世界遗产已达到了29处,其中风景名胜区自然和文化遗产10处、古典园林文化遗产3处、历史名城(古镇)文化遗产4处。加强了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截止2003年底,全国151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中,80%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完成了标志、标牌的设置,39个风景名胜区制定了管理条例或保护条例。同时,通过对19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了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建设情况和生态保护情况的动态管理。整治工作中查处了1686起违法违规建设案件,有效遏制了风景名胜区内的违规开发建设活动。
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进一步加强。截止2003年底,已有88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实施。55%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划定核心景区,设立界碑界桩,明确保护重点,制定核心景区保护规划,有效保护了风景名胜资源,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七)加快法规和标准建设,推动科技创新
建设法制工作取得进展。配合国务院发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发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等5项部门规章。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规程,实施了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下发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的有关审批项目的若干意见》,取消了18项行政审批,4项改变审批方式,对保留行政审批项目提出了进行规范的意见,行政审批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加强。编制发布了《地铁设计规范》等31项国家标准、24项行业标准、35项产品标准,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组织开展了公检法司、科教文卫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指标的制定工作。在北京等12个城市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活动,为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推动建设领域的科技进步。协助组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战略研究专题11——《城市发展与城镇化科技问题研究》,制定了《建设事业技术政策纲要》,发布了《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限制与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第1号)》,加强了政策引导,推进了技术创新。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加快建筑节能工作的思路》,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了政府办公楼节能改造方案和实施计划。在实地调研督查的基础上,提出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具体措施。健全专家咨询制度,调整了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以完善建筑市场、住房公积金、城市规划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建设系统的管理信息化水平。
(八)认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城镇房屋拆迁问题。对浙江、江苏、贵州、重庆、天津、沈阳等拆迁上访量大、问题比较突出的省市进行了调研督查。针对拆迁上访中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并配合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房屋拆迁调研,协助研究制定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对违规拆迁的典型案例给予曝光,加大处罚力度,房屋拆迁上访量有所下降。
认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针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愈演愈烈,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经济秩序的状况,会同有关部门调研,向国务院提出了报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今年1月2日,国务院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曾培炎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各地加强领导,制定清欠计划,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建立了部际工作协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组成联合调查组重点对部分省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以实现在春节前将2003年年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基本解决的目标。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和出租车行业管理。为汲取韩国地铁安全事故教训,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城市地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向国务院提出了专题报告,并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针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状况,下发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促进行业发展和稳定。由出租车管理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事件由2002年的23起下降到2003年的8起。
积极指导地方灾后重建。多次深入新疆、云南等地震灾区和陕西、安徽等洪灾地区,指导地方灾后重建工作。按照国家反恐怖协调小组的要求,制定了《建设系统反恐怖工作预案》。
2003年,我们还及时分析建设系统经济形势,为国务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认真贯彻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建设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行业创建活动,推广了“12319服务热线”经验。积极开展各类培训,特别是针对建筑行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多的特点,开展了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和wto相关工作。进一步在建设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了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同时抓,工作责任和廉政责任同时定的2003年,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是部党组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和指示,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足于长远和大局,齐心协力,辛勤工作的结果。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城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有的是在发展的过程中新产生的,有的是体制、机制不健全造成的,有的是由于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引起的。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把握全局,解决矛盾,把思想统一到中央部署上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这是改革开放20多年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战胜“非典”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我们党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提出了今年经济工作要把握的六个方面和要做好的八项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2004年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五个统筹”,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改进城乡规划编制,加强规划实施监管,强化规划对城镇发展的综合调控,推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统筹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加快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和环境卫生体系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继续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充分发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认真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当前,城乡建设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越是形势好,越要保持冷静的头脑,看到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隐忧,对当前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形势保持清醒的认识。
第一,端正城市建设指导思想,保持城市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城市功能不断完善,规模不断扩大,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城市盲目扩张趋势有所加剧。一些地方忽视城镇化发展规律,超越经济发展阶段和资源承受能力,提出不切实际的城市发展目标;一些地方随意圈占农民集体土地,以牺牲农业发展、牺牲农民的权益来换取城市一时的快速扩张。二是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一些地方对密切关系群众利益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居住环境问题重视不够,严重超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不讲投资效益建设行政中心、豪华办公楼、中央商务区、会展(博览)中心、步行街、大草坪、大广场、宽马路、主题公园、高尔夫球场、“亮化美化”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三是环境卫生体系建设滞后。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到20%,污水处理率不足40%,城市排水管道普及率只有60%。一些城市污染严重,影响群众健康。20%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不足3平方米,22%的城市绿化覆盖率不足10%。四是资源浪费严重。城镇管网老化严重,一些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高达30%,污水的再生利用率极低。单位建筑能耗是发达国家的2-3倍以上。五是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引导不力。一些地方小城镇发展重点不突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产业基础薄弱,发展动力不足。小城镇建设缺乏分类引导,盲目攀比,建设无序。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严重短缺,环境脏、乱、差,城乡发展不协调。六是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随意修改经批准的规划,擅自突破规划确定的规模,“领导一换、规划重来”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有效的城乡规划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建立,缺乏明确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城市建设中出现的上述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在城市建设中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城市建设和发展,要与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要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要坚持城乡统筹,统一考虑城乡规划、建设,以城市繁荣带动农村繁荣,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第二,保持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投资规模逐年增加,住房消费有效扩大,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不断发展,有效拉动了经济增长。保护好、发挥好、引导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保持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国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总体上看,全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平稳,但一些新情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是部分地区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一些城市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高档商品房空置积压。部分地区商品房空置面积增长幅度过大,2003年1~11月,有22个省(区、市)商品房空置面积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西部地区因结构性矛盾,空置商品房增幅明显高于东、中部地区。二是部分地区房地产投资增长、商品住宅价格上涨过快。2003年1~11月,全国房地产投资同比增长32.5%,其中11月份增长42.9%;全国商品房价格涨幅为4.9%,但40个重点城市商品房价格涨幅为9.0%左右,部分城市商品住宅的价格上涨超过20%。三是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不规范。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量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全国累计拖欠的工程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占39.6%。房地产交易中的合同欺诈、面积“缺斤短两”、广告虚假等现象还比较严重。四是商品住宅建设中质量通病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五是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市场信息系统不完善,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的信用惩戒机制作用有待加强。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密切关注,尤其要居安思危,适时适度做好调控,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切实防止局部存在的过热苗头演变为全局性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立足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积极推进建设领域改革。近几年建设部门积极探索各项改革,取得一些重要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建设事业的发展。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改革与中央提出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不适应。要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着重加快推进以下改革:一是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当前,有些地方把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简单地理解为将市政公用设施一卖了事,价格监控和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未建立;一些市政公用企业政企不分,垄断经营,缺乏激励机制,管理观念陈旧,运营效率比较低;一些地方限制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市政公用事业缺少服务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要解决上述问题,重点是开放市场,打破垄断,鼓励多元化投资,实行市场化经营,加强有效监管,努力改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落后状况,尽快形成有利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新机制。二是建筑业改革。当前,建筑业企业数量过多,建筑业生产能力过剩,行业整体效益低下;企业缺乏活力和竞争力;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的综合管理型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发育缓慢,专业化企业相对缺乏,没有形成合理的工程总分包体系。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进展缓慢。建筑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管理水平不高,还没有摆脱粗放管理状况。国际建筑市场占有率过低,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不足。一些地方实行地方保护,某些行业进行行业封锁。建筑业改革下一步重点是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改革政府对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方式;调整结构,促进建筑市场供求关系基本平衡;改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形成合理的工程总分包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建筑业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三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方式改革。近几年加强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瓶颈”有了缓解。但总体投资仍显不足,运行管理方式落后,服务水平偏低;建设中缺少有效协调,道路反复开挖,重复施工,严重扰民,且造成投资浪费。对此,要加强统筹管理,科学规划城市路网结构和道路建设,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统筹建设和综合管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布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筹管理,改变各类管网各自建设、反复开挖的状况;要加强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与运营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证城市供水安全。通过统筹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增强城市运行的协调性和有效性。四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建设部门仍习惯于以审批代行政管理,重事前审批,轻监督管理,甚至只审批,不监督;审批程序不规范、缺少透明度,对行政审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对此,要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程序和行为,加强有效监督。
第四,认真处理建设领域突出矛盾,珍惜和维护稳定的发展环境。建设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进建设事业的发展,必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结合起来,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的结合点。但是近年来,一些群众长期关心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有些地方的矛盾还有所激化,影响了社会稳定。一是城市房屋拆迁矛盾突出。城市建设发展,不可避免要拆迁一些房屋。但一些地方在拆迁过程中安置不落实、补偿不合理、管理不到位,加之工作方法不当、态度粗暴,造成拆迁纠纷不断增多,引发集体上访,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二是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数额居高不下,呈明显增长趋势,至2002年底,累计拖欠工程款达到3366亿元,相当于建筑业年总产值的19.6%,其中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占26.7%。拖欠工程款,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侵害了企业、职工和农民工的合法利益,损坏了政府形象,给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及社会稳定都带来严重危害。三是城市出租车行业矛盾没有完全解决。尽管近年来对出租车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然存在经营不规范、以包代管等问题,影响了行业发展和稳定。四是城市防灾、减灾能力较弱。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安全的重要性愈加显现。城市防灾设施匮乏,应急机制不健全,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强,城市安全性脆弱。五是建筑施工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将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和制度,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三、抓住机遇,改革创新,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按照中央决策和部署,建设系统2004年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继续做好建筑市场整顿
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从清欠农民工工资上着手,继续督促进展比较缓慢的地区抓紧做好清欠工作。进一步摸清拖欠底数,理清资金链条,找出问题症结,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加强规范管理,实行标本兼治。加强部门协调和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制定和实施三年清欠计划,建立清欠情况报告制度,公开曝光有拖欠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和有关政府工程,加大对严重拖欠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合同管理和工程结算制度,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切实解决黑白合同问题。指导和督促地方贯彻好建设部等7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立长效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继续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形成社会舆论监督的氛围。
继续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业主的监督力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改进和完善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对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对公益性政府投资工程和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实行不同的管理运作方式。
(二)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改进城乡规划编制,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城乡规划的编制既要注重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又要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明确空间管制要求;既要注重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功能定位又要注重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确定科学的建设标准,以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要认真抓好规划编制内容与方法改革试点。指导城镇密集地区、区域经济增长带的规划编制工作,建立健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的实施机制。按照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要求,做好有关城市的规划编制指导工作。抓紧完善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机制。进一步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和质量。加强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质量和水平。继续做好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科学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点做好对历史文化名城整体格局、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与历史性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名镇、名村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和命名工作。继续安排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和实施紫线管制制度,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严厉查处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
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推动小城镇建设与发展农业产业化相结合,与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发展旅游业相结合,与缓解大城市中心区人口压力相结合,发展一批工矿型、商贸型、旅游型、农业产业化型等各具特色的小城镇。以县城和区位条件优越、产业基础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建制镇为重点,发展特色产业,加快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尽快完善功能,发挥对周围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其它小城镇的建设要因地制宜,逐步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增强对农村的服务功能。抓好小城镇建设的试点,通过典型示范,分类指导。制订小城镇建设评价标准,开展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复查和命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全国重点小城镇发展的政策措施。
重视对村庄建设的引导。以中心村建设为重点,搞好村庄道路、供水、供电等设施建设,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设住房,努力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抓好村庄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深化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健全规划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城乡规划管理的事权,强化省、自治区建设厅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协调、监管职能,以及对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职能。继续推进贵州省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四川省派驻规划督察员试点、城市规划实施动态监测系统的试点,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审批制度、备案制度、协调制度、听证制度,实行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推动城乡规划决策规范化。建立和完善规划的报告制度、监督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抓紧研究制定城乡规划监督与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国发〔2002〕13号、建规〔2002〕204号贯彻执行情况。
(三)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推进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体系建设
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鼓励社会资金、外资及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切实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管理水平,着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地下管网布设与地下空间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统筹建设、统一管理、综合协调。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建立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健全企业服务质量监督和价格监控机制。通过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认真研究解决城市交通问题。以缓解大城市交通拥堵为重点,完善交通政策,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交通网络和公共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改善交通管理,抓紧研究提出《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开展“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抓好“畅通工程”工作。继续整顿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
抓好城市绿化工作。加快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加强城市建成区特别是城市中心区和居住区的绿化工作。大城市要结合公路、城市干道、河湖水系建设楔形绿地。继续抓好“园林城市、园林小区、园林单位”创建工作和“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工作。
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体系和设施建设。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治理和应急体系,健全环境卫生法规和标准,制定促进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污水、垃圾收费制度,继续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产业化,抓好重点流域和三峡库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确保供水安全。指导各地做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实施工作,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进一步研究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促进节约用水和污水资源化。总结推广城镇密集地区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供水设施共享工作经验。
(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3〕18号文件,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加快完善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加大住房补贴发放力度,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增量市场和存量市场的联动。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加强监督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率。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研究建立全国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体系。
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大力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规范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解决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严格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研究解决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住房等问题。贯彻落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指导地方合理确定保障水平、落实住房保障资金,逐步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积极推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住房保障方式,强化住房保障工作。
加强宏观调控,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督,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争取2004年上半年在35个大中城市和其他重点城市全面推开。会同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置业。配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顿的通知》,全面部署整治工作。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管机制,开展执法检查,曝光一批失信企业,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大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科技含量和产业化水平。建立和完善住宅产业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健全推进机制,规范住宅性能认定和住宅部品认证、淘汰制度,鼓励研发和推广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产品和材料。
认真贯彻《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抓紧制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贯彻《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建立“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收费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五)加强监管,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抓紧制定配套文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建设主体安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安全考核任职制度。开展对房屋改扩建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的专项整治和检查,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做好工程抗震、城市防灾工作。继续完善工程质量监管制度,调整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推进监管体制和机制创新,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研究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增强建筑业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加快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逐步实现建筑业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加快建筑业的结构调整,提高产业集中度,重点培育一批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工程公司,带动建筑业整体素质的提升。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经营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扩大劳务输出。组织研究深化建筑业改革指导意见,商有关部门研究对建筑业改革的扶持政策。
重视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装饰装修业对建材、轻工等相关产业的拉动和就业的促进作用。健全装饰装修产品开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管理和服务的产业系统,建立和完善生产、供给、销售和服务一体化的生产组织方式。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成套技术,不断提高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工业化水平和建筑装饰装修产品的综合品质。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监管,规范装饰装修企业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大力推行一次性整体装修,减少因二次装修可能对房屋造成的破坏及环境污染。加强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保证人们居住和使用安全。
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树立能源安全观念,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提高建筑节能意识。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制定建筑节能鼓励政策。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努力降低建筑能耗水平。新建建筑要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政府办公楼的节能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启动建筑节能改造。继续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六)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格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切实纠正重开发、轻保护的行为。要认真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处理好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改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明确保护的内容、目标和措施,划定核心保护区。根据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要求,制定游览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合理配置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游览设施和居民点建设用地。严格规划的实施监督,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要依照规划,进行充分论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以召开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为契机,进一步推动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
继续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推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树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良好形象,带动和提高风景名胜区事业整体发展质量。
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政府管理职能。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方法,推动风景名胜区管理逐步实行政企分开。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宾馆、饭店、商店、通讯等旅游设施项目按照规划建设,可以由企业经营;基础设施维护保养、绿化、环境卫生、保安等具体管理的服务项目,可以委托相应的管理公司负责。严禁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资源保护的职能交企业管理。
探索资源保护性移民、建设风景旅游小城镇。在严格保护资源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一些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进行改建或扩建,适当开发建设一批新的风景点,逐步满足旅游发展的需要。按照“山上游、山下住”、“沟内游、沟外住”等原则,规划建设一批旅游小城镇,逐步解决核心景区内人口迁移问题,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七)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完善法规标准,创新管理机制
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组织好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认真、及时做好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修改有关部门规章并研究提出相关法规的修改意见。加快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保证《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抓紧修改完善并尽快发布《建设部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要依据建设部法律法规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认真做好法律法规的前期准备工作,注重加强对重要立法项目的调研和论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修订工作,确保出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力争《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提交国务院审议。加紧进行《建筑法》、《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规修订或制定的前期准备。继续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落实建设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做好建设行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
改进资质、资格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加强企业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改进资质审批授予方式,继续坚持并完善集中受理、专家评审和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告等制度,推进资质、资格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认真研究探索单位资质管理与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有效结合的方式。
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重点推进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体系及急需的建设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建设标准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指标的制定工作。加大对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力度,坚决查处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加强政府对工程造价的指导和监控。
积极探索建设行政管理的新机制。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根据建设系统的特点,进一步强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充分发挥城市政府中与建设部职能相对应的委办局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上下协调、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建设部、省(区)建设厅和城市建委,要学会抓综合,抓协调,协助政府统筹抓好规划建设中的综合性问题。要注意总结湖北省市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该市建委协调的做法。要善于将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的指示与本部门的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做好自身的工作。
(八)着力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保持社会稳定
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贯彻落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认真执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建立和完善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拆迁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以及拆迁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拆迁案安置房的建设,及时化解拆迁纠纷。
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信访责任制。要充分认识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解决群众上访问题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专门部署。要认真研究和落实涉及群众利益的有关政策,防止因政策不当、落实不力而引发群众上访。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分清责任,明确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漠视群众疾苦、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加强部门间、上下级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强对重点问题的专项治理,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九)加强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提高建设系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加强制度建设。按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建设部工作规则》的要求,继续坚持和完善协调制度、督办制度、公文处理制度、会议制度、外事制度等工作制度,切实做到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办理的事情、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保证质量办理完毕。
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抓好人才培养和干部队伍建设。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公务员队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拘一格选拔和任用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加强对地方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的培训,做好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全国建设系统农民工培训规划,抓好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抓紧内地与港澳专业人士的资格互认工作。
加强机关党的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以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为重点,全面推进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进机关作风建设,继续开展以保持“两个务必”、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专题教育活动,增强党员干部执政为民的自觉性。认真落实中纪委及部党组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两同时”,严肃查处违纪案件。进一步加强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大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
同时,做好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工作。加强与联合国人居署等国际组织的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开展与有关国家的合作,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组织做好wto服务贸易新一轮谈判和双边谈判工作,完成wto建设领域过渡性审议工作。继续做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有关工作。
同志们,我们正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建设事业发展,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以更加旺盛的斗志,更加扎实的工作,为全面完成2004年的各项任务,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2004年1月13日)
(中国建设报)p;积极探索建设行政管理的新机制。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根据建设系统的特点,进一步强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充分发挥城市政府中与建设部职能相对应的委办局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上下协调、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建设部、省(区)建设厅和城市建委,要学会抓综合,抓协调,协助政府统筹抓好规划建设中的综合性问题。要注意总结湖北省市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该市建委协调的做法。要善于将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的指示与本部门的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做好自身的工作。
(八)着力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保持社会稳定
进一
标题:开拓进取 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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