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务院:选址意见、环评批文、土地预审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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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固体废物网从国务院网站获悉,国务院近日发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中明确指出,项目选址意见、环评批复、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不再是项目审批或备案的前提条件。
国务院最近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条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应当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3)项目资源利用及对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4)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三条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前通过网络平台向备案机关通报以下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3)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对记录的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有信息均应由备案机关备案;企业通报的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进行更正。
从国务院发布的这份文件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审批管理项目还是备案管理项目,项目选址意见、环评批复、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审批或备案的前提条件。
此外,新规定简化了项目备案,不需要申请任何批准。企业提交的所有信息由备案机关记录。
同时,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依法审查或者审查后不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也就是说,在项目建立之前,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不再是必要的,而是必须在项目开始之前完成。
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李克强总理
2016年11月30日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加快政府投资管理职能转变,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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