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水污染防治法规 突出京津冀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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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天津市第一部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条例,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数据显示,天津人均水资源只有160立方米,约为中国人均水资源的十五分之一,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城市。2015年10月,中国环境保护部公布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年度评估结果,天津市情况不佳。
面对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2016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不仅加大了违法成本,而且强调京津冀联合防治。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规范水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现严格、科学、公正的执法,天津市环保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试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原则规定》和《水环境常见违法事实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配套文件,并于3月1日同时发布实施。
两份配套文件对《条例》中的处罚条款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了归纳和细分,如水污染物超标或超标排放、违反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制度、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非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违法环境污染事故、违反自动监测环境管理制度、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违反水污染管理制度等。
通过对水环境违法事实及相应处罚等级的细分,证明文件能够公平、公正地区分和判断不同情况下类似水环境违法事实,防止“重责任轻处罚、轻责任重处罚、同案不同处罚”的发生,为准确适用和全面推进《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奠定基础。
标题:天津水污染防治法规 突出京津冀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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