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出台意见全面放开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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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服务环境监测市场应全面放开,所有适合社会力量的服务环境监测业务应创造条件,全面放开。意见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我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独立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促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和服务方式的多样化。
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境保护体制和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了解,中国长期以来实行单一管理制度,政府部门下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主要开展监测活动。随着环境保护领域的不断扩大、环境监测任务的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迫在眉睫。一些地方进行了实践探索,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措施,许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了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意见》还要求,公益性和监管性监管领域要有序发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要认真做好政府监测职能,包括环境质量监测、预测预警、跨境水监测、绩效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环境执法、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评估、排污费征收、总量核算等环境监管监测工作。
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后,要加强信用建设,完善监管机制。根据意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加强技术人员培训,鼓励监测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业务培训。积极公开信息,自觉接受公众和环保部门的监督,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
意见还指出,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过程监督和信息披露,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概况和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有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应机构、法人和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录在社会信用档案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这些意见还加强了问责制。意见认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相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因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与其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监测标准,监测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列入黑名单,并抄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环保部出台意见全面放开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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